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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勞工健康檢查巡迴車使用管理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05 月 22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衛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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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縣政府為落實勞工健康檢查,保障勞工身心健康,購置勞工健康
    檢查巡迴車 (以下簡稱巡迴車) ,協助指定醫療機構至廠服務,辦理
    勞工健康檢查,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未規定者,依行政院頒布之事務管理規則,及其他有關法令之
    規定辦理。
三  凡經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辦理巡迴勞工體
    格及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為辦理本縣事業單位之勞工健康檢查,得
    向本縣衛生局 (以下簡稱本局) 申請核准後使用本巡迴車。
四  巡迴車配備有X光攝影機、全聽力檢查儀器等 (如附件一) 。
五  使用巡迴車之醫療機構,每次巡迴檢查,至少應有執照之醫師一人、
    檢驗師一人及護理人員一人以上,名冊報本局備查,X光技術師由本
    局指派專人辦理。
六  巡迴車之車身為白色,車身兩側漆臺中縣衛生局、局徽及臺中縣勞工
    健康檢查車之全銜名稱,車身後側漆有臺中縣縣徽以資識別。
七  使用巡迴車之單位,應填具申請表 (格式如附件二) ,並酌收成本費
    每日二千五百元,於申請使用本巡迴車經核准後逕向本局繳交。
八  經核准使用巡迴車之醫療機構,如欲變更申請內容 (含本要點第五點
    及使用申請表內容) 應於使用前三日以公函或傳真向本局報准,違反
    者得停止其使用。
九  申請使用本巡迴車醫療機構,請逕向受檢事業單位收取勞工健康檢查
    費。
一○  勞工一般或特殊健康檢查項目 (如附件三) ,請依照勞工健康保護
      規則所列各項詳實辦理,並按月填報『勞工健康檢查資料月報表』
       (如附件四) 於次月五日前函報本局。
一一  使用巡迴車及配備儀器如有遺失、損壞應照價賠價。
一二  本巡迴車所收成本費,全部解繳公庫,有關巡檢養護費、油料費及
      其他人事費用,由公務預算編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