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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傳染病危機處理小組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11 月 1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衛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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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防範傳染病流行,維護縣民健康,設
    立傳染病危機處理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小組由縣長擔任召集人,副縣長擔任副召集人,衛生局及環境保護
    局長擔任執行秘書,成員由本府教育局長、農業局長、社會局長、建
    設局長、工務局長、民政局長、警察局長、新聞室主任組成,並置幹
    事二人,由環境保護局第廢棄物管理課課長及衛生局疾病管制課課長
    擔任,處理本小組相關業務事宜。
三  本小組任務如左:
 (一) 衛生局:
      1 疫情監視及通報。
      2 病媒調查、監視。
      3 營業場所、食品店場衛生管理。
      4 協助病患就醫事宜。
      5 教育宣導。
      6 家戶衛生指導、病患住家噴藥、消毒事宜。
      7 流行病學調查。
      8 臨時交辦事項。
 (二) 環境保護局:
      1 病媒及病媒孳生源清除。
      2 環境衛生整頓及噴藥消毒工作。
      3 飲用水質管理。
      4 環境衛生教育宣導。
      5 臨時交辦事項。
 (三) 教育局:
      1 督導辦理各級學校 (含幼稚園) 校區環境整頓及病媒、孳生源清
        除工作。
      2 督導辦理各級學校衛生教育宣導事宜。
      3 督導各級學校辦理學童健康監視工作。
      4 臨時交辦事項。
 (四) 社會局:
      1 督導各托兒所環境整頓及病媒、孳生源清除工作。
      2 督導各托兒所衛生教育宣導事宜。
      3 督導各托兒所辦理所內兒童健康監視。
      4 辦理傳染病發生流行時,重病住院及死亡患者案家如生活確有困
        難,依社會救助法規定,予以救助或協助。
 (五) 建設局:
      1 督導辦理市場、攤販集中場、公園、工商場廠之環境整頓及病媒
        孳生源清除工作。
      2 臨時交辦事項。
 (六) 工務局:
      1 督促各鄉 (鎮、市) 公所核發轄區建築工地環境整潔證明工作。
      2 臨時交辦事項。
 (七) 民政局:
      1 督導寺廟、教會、古蹟辦理環境整頓及病媒孳生源清除。
      2 臨時交辦事項。
 (八) 警察局:
      1 督導所轄分局、派出所辦理環境整頓及病媒孳生源清除工作。
      2 本小組執行相關法令請求協助事項。
      3 臨時交辦事項。
 (九) 新聞室:
      傳染病發生流行時之新聞發布及協助宣導防治事宜。
四  遇有重大疫情發生流行時,本小組執行秘書應立即報告召集人,俾召
    開相關防治會議。
五  本小組召開會議時得邀請有關機關、學者、專家參加。
六  本小組開會決議事項應由小組組成單位依權責分別辦理,與其他機關
    有關者,由衛生局行文相關機關辦理。
七  本小組所需經費,由衛生局在相關預算下優先支應。
八  本小組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給出席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