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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縣各地政事務所組織規程(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4 月 1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7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組織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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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中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臺中縣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各所),隸屬於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
府),受本府指揮、監督,辦理轄區內地政業務。
第 3 條
本府得按行政區域設置地政事務所,其機關名稱及轄區如下:
一、豐原地政事務所:管轄豐原市、神岡鄉、后里鄉。
二、雅潭地政事務所:管轄大雅鄉、潭子鄉。
三、東勢地政事務所:管轄東勢鎮、新社鄉、石岡鄉、和平鄉。
四、大里地政事務所:管轄大里市、霧峰鄉、烏日鄉。
五、太平地政事務所:管轄太平市。
六、清水地政事務所:管轄清水鎮、沙鹿鎮、梧棲鎮、龍井鄉、大肚鄉。
七、大甲地政事務所:管轄大甲鎮、外埔鄉、大安鄉。
第 4 條
各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土地建物登記事項。
二、地籍資料電子處理事項。
三、地籍資料統計及其他地籍管理事項。
四、土地建物測量事項。
五、地目變更調整事項。
六、地價業務事項。
七、地權調整事項。
八、土地利用事項。
九、其他有關地政業務。
第 5 條
各所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登記課:掌理土地建物之登記審核及登記、校對、未辦繼承登記土地
    建物列冊管理、人工影印登記簿謄本核發、登記申請書檔案管理、地
    籍倉庫管理等事項。
二、測量課:掌理土地建物勘查、複丈(分割、合併、鑑界等)、人工影
    印地籍圖及建物平面圖謄本核發、土地建物測量申請書檔案管理、地
    籍圖倉庫管理等事項。
三、地價課:掌理平均地權業務規定地價、編製公告土地現值、土地分割
    合併改算地價、空地調查及其他法令規定地價業務等事項。
四、地用課:掌理地目變更、非都市土地分區調整、使用編定業務、畸零
    地會勘、公地勘查、收、發文、公文文書管理、總務、出納等事項。
五、資訊課:掌理研考、地籍資料統計、地籍資料電子處理、單一窗口謄
    本核發、地政資訊資料庫管理維護等事項。
未設地用課者,其業務由地價課兼辦。
第 6 條
各所置主任,承縣長之命兼受本府地政處之指揮監督,綜理所務,並指揮
、監督所屬員工。
第 7 條
各所置秘書、課長、課員、測量員、技士、技佐、辦事員、書記。
第 8 條
各所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9 條
各所置會計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1 條
各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所定之。
第 12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