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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現有巷道及建築線指示爭議事件評議小組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0 月 1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建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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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有效解決本縣現有巷道及建築線指示
    等相關爭議事件 (以下簡稱為爭議事件) ,特設現有巷道爭議事件評
    議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用詞,定議如下:
 (一) 現有巷道:指依臺中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
      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認定之現有巷道。
 (二) 建築線指示:指依本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指定之建築線
      指示結果。
三  本小組依務如下:
 (一) 關於現有巷道公用地役關係爭議事件之處理、協調配合審議事項。
 (二) 經本府建設局報請核准列入議程之都市計畫區內現有巷道及建築線
      指示爭議事件。
 (三) 經本府工務局報請核准列入議程之都市計畫區外現有巷道侑建築線
      指示爭議事件。
 (四) 其他關於現有巷道及建築線指示爭議事件之交議研究建築等事項。
四  本小組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建設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由本府
    建設局副局長或技正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派 (聘) 兼之:
 (一) 本府建設局城鄉計畫課課長。
 (二) 本府工務局公共工程課課長。
 (三) 本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課課長。
 (四) 本府地政局地用課課長。
 (五) 本府法制室法制行政課課長。
 (六) 臺中縣交通旅遊局道路養護課課長。
 (七)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臺中縣辦事處建築師代表二人。
 (八)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臺中市辦事處建築師代表一人。
    前項委員聘期為二年。
    巷道爭議事件土地所在之鄉 (鎮、市) 公所道路主管單位課長應列席
    說明。
五  本小組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或
    出席時,由副玊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
    由出席委員共推選一任委員擔任主席。
六  本小組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召開會議審議。但本府委員
    因故不能參加會議,得委由相關業務承辦人員代表出席,並得計入出
    席人數。
七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建設局城鄉計畫課課長兼任,承主任
    委員之命,綜理本小組幕僚業務,另置幹事二人由本府建設局城鄉計
    畫課派員兼任。
八  本小組會議為審議案件之需要,得函請兩造當事人到會陳述意見及請
    有關機關派員列席,必要時並得請當地村 (里) 長列席說明。
九  本小組決議事項應作成紀錄,由有關業務單位以本府名義執行之,其
    執行情形應提會報告
一○  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函頒實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