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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實施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0 月 2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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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要點依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第十五條規
    定訂定之。
二  本市國民小學申請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 (以下簡稱本服務) ,應符
    合下列條件:
 (一) 自主性:配合社區環境,依教師意願及專長,經學校評估可行者。
 (二) 自願性:學生及家長自願參加者。
 (三) 安全性:設計活動及照顧方式應注意學生安全,符合照護目的。
三  本服務之時間:學期中以每週一至週五,放學後至下午六時為原則;
    寒暑假期間由各校依情況規劃辦理。
四  本服務包括生活照顧、家庭作業寫作、團康體能或其他藝文活動。
五  本服務之對象為學校在籍學生及學校附設幼稚園之兒童。
六  本服務之編班方式:以同年級或同年段編班,每班二十人為原則,不
    得超過三十五人,必要時得採混合編班,且生師比不超過三十五比一
    。
七  本服務收費標準及經費管理方式如下:
 (一) 活動經費均由參加本服務學生家長負擔,以代收代付方式處理,有
      關收支事項,應依會計程序辦理,其會計帳冊並應妥為管理。
 (二) 收費標準:
      1 學校上班時間,每生每小時收費新臺幣二十五元。
      2 學校下班時間及寒暑假每生每小時收費新臺幣四十元。
      3 跨越上下班時間實施者,每生每小時收費新臺幣三十元。
      4 參加學生未滿十五人者,得酌予提高收費。但不得超過前三目收
        費標準之百分之二十,並應報本府備查後實施。
 (三) 收費方式得按月收費或一次收費。
 (四) 指導教師酬勞:
      1 學校上班時間比照授課鐘點費。
      2 學校下班時間及寒暑假每小時新臺幣四百五十元。
 (五) 費用支付項目及分配如下:
      1 教師鐘點費:佔總收費百分之七十。
      2 水電費:佔總收費之百分之十五。
      3 其他行政費佔百分之十五。
      4 收費不敷支應時,以支付教師鐘點費為優先。
 (六) 學校因故未按預定時間辦理照顧之時數,得於次月繳費時扣減費用
      。
 (七) 凡縣 (市) 政府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及原住民
      學生,優先並免費參加本服務。
八  提供本服務之人員,應具備本服務內容相關專長並由符合下列資格之
    一者遴聘:
 (一)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合格教師。
 (二) 曾任國民小學兼任、代理、代課教師或教學支援人員,且表現良好
      者。
 (三) 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上畢業,並修畢師資培育規定之教育專業課程者
      。
 (四) 符合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資格者。但保母人員不包括在內。
九  本服務之活動場所以經辦學校校園內為範圍。
一○  本服務之安全維護方式如下:
   (一) 學生應集中活動,教師應在場指導及照顧安全。
   (二) 行政人員及警衛每日應巡視各活動場所。
   (三) 放學時,學校得編排導護人員及警衛維護學生放學安全;學生由
        家長負責接回。
一一  本服務獎勵及其他規定如下:
   (一) 辦理本服務之績效優良人員得依教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獎勵。
   (二) 國民小學辦理本服務所收費用不足支付指導教師鐘點費時,學校
        得停止辦理,所收費用應予退還。
   (三) 參與本服務之家長未能準時接回學生者,學校得停止其參加本活
        動。
一二  本府設臺中市課後照顧服務推動及督導委員會委員,負責本市兒童
      課後照顧服務推動及督導事宜,其組織及作業規定,由本府另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