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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國民小學英語教學推動小組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6 月 2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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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展臺中市國民小學英語教學,落
    實本市國民小學英語教育政策,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設置臺中市國民小學英語教學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其
    任務如下:
(一)執行本市國民小學英語師資之培育及教師在職進修。
(二)國民小學英語教學課程之設計及教材之編纂。
(三)國民小學英語教學教學資源之整合與分享。
(四)國民小學英語教學政策之宣導與說明等相關事項。
(五)其他國民小學英語教學之推動。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副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由秘書長及教
    育處處長兼任;諮詢委員七至十一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
    之:
(一)本府財政處長。
(二)本府主計處處長。
(三)本府文化局局長。
(四)本府教育及行政人員。
(五)學者、專家。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
    隨其本職進退。
    本小組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由市長補聘(派)之。補聘(派)委員
    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指派本府教育處相關業務主管人員
    兼任,負責業務執行及督導;置總幹事一人,由本市英語教學推動小
    組所在學校校長兼任,辦理相關業務。
五、本小組設下列各組,工作執掌如下:
(一)行政組:綜理推動小組行政業務;定期召開推展工作會議;經費籌
      編與運用;業務之檢核及管制。
(二)培訓組:培育國小英語師資;辦理英語教師在職進修。
(三)編輯組:訂定國民小學英語課程綱要及能力指標,國民小學英語教
      材、宣導資料之蒐集與編撰。
(四)推廣組:國小英語教學政策宣導、說明及推廣;成立英語圖書中心
      ;營造優質英語教學環境;辦理國小英語各項競賽、教學成果發表
      、英語教學績優學校經驗分享。
(五)輔導組:規劃英語教學輔導訪視、協助教師解決教學困難、提升教
      學技巧及實施多元評量、視導各校教師研習、軟硬體設備之使用。
    各組設組長一人,副組長一人,組員若干,由本府及學校就適當人員
    派(聘)兼之。
六、本市英語教學推動小組設於本市大同國民小學。
七、本小組人員均為無給職,府外諮詢委員出席會議時得依規定支領出席
    費。
八、本小組經費由本市教育發展基金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