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民間利用空地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供 公眾使用,以改善交通秩序,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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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主辦單位為本府交通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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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私有土地之所有權人、承租人及地上權人利用空地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 並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本府予以獎助: 一、依交通部訂定之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提出申請,並 經本府核准者。 二、具有十輛以上小型車停放格位,且供公眾使用者不少於全部格位之二 分之一者。 三、收費費率符合臺中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自治條例者。 本辦法施行前已供公眾使用之臨時路外停車場,合於前項規定者,亦得申 請獎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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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辦法之獎助項目如下: 一、本府得於停車場路床完成後,進行路床滾壓、碎石級配舖設,鋪設瀝 青混凝土面層並標繪停車場格位及出入動線。 二、本府得於停車場外圍動線之臨近路口設置停車場指示標誌,其型式數 量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辦理。 前項獎助每一停車場以一次為限,每次獎助所支用經費最高不得超過新臺 幣八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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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申請獎助經本府核准並取得停車場證後二年內,不得將停車場移供其他用 途。但停車場免費供公眾使用者,其期間得縮短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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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違反前條規定或在前條所定期間內違反第三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者,本 府得就獎助之經費向受獎助者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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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本府得依第三條申請人之申請,衡酌停車場之規模及實際停車需求後,於 週邊服務半徑二百公尺範圍減設、廢止路邊停車位或劃設禁止停車標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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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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