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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保障特殊教育學生教育權利,特訂定 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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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各校 (園) 處理校 (園) 內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除依一般學生申 訴之規定處理外,應依本要點之規定提供申訴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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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各校 (園) 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時,應邀請特殊教育相關學者 專家到場提供諮詢或各項處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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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各校 (園) 處理身心障礙類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經通知該申訴學 生或其法定代理人出席說明時,應依其個別需求,提供所需之輔具及 相關支持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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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各校 (園) 應於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完成評議後,將評議決定書送達 申訴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並同時將評議決定書,函知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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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府收受前點評議決定書後,除已依法提起訴者外,認有疑義或經申 訴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陳情者,得視實際需要,邀請依特殊教柮法第 三十一條第一項所聘請之諮詢委員三人至五人組成專案小組,對該申 訴案之處理進行瞭解,必要時,並得通知該學校、申訴學生或其法定 代理人及關係人出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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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府依前點規定辦理後,對於學校原措施,認有違法或不當時,應提 出具體理由,請該學校儘速為妥適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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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為落實特殊教育學生適性安置,辦理學生調整安置申訴應依下列程序 辦理: (一) 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認安置方式非屬最適性,得隨時向學校提出申 請。 (二) 學校受理申請後應於一星期內召開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並將 敘套具體決議之會議記錄 (含簽而簿) 函送本府核辦。 (三) 本府函知校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議決議,學校 應轉知學生或質定代理人並儘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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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本要點陳奉 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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