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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3:1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社會救助金專戶管理及使用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社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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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社會救助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
    七條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設置臺中市社會救助金專戶(簡稱本專戶),以本府為主管機關
    ,本府社會處為執行單位。
三、本府設臺中市社會救助金專戶管理運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其任務如下:
(一)本專戶捐款及勸募事項之審議。
(二)本專戶年度運用方針及計畫執行報告之審議。
(三)本專戶保管、運用及稽核事項之審議。
(四)本專戶預算、決算事項之審議。
(五)本專戶其他事項之審議。
四、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副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
    社會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九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代表三人。
(二)宗教團體代表二人。
(三)工商企業代表二人。
(四)非營利組織負責人二人。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均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
    得由本府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制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委員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召
    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
    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未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名代理之
    。
六、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處副處長兼任,並設行政組、
    法制組、主計組及出納組,各組置組長一人,幹事若干人,均由本府
    有關單位人員派兼之。
    本委員會得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擔任顧問。任期二年。
七、本專戶之收入來源如下:
(一)本委員會募得之款項及民間捐款。
(二)本專戶之孳息。
(三)政府補助款。
(四)其他收入。
    前項第三款之政府補助款,應保留其本金。但經本委員會議決後,得
    購置債券、公債、基金及其他金融商品。
八、本專戶之支出範圍如下:
(一)災害慰助金:每案最高新臺幣三萬元。
(二)急難慰助金:
      1.生活慰助金:每案最高新臺幣二萬元。
      2.醫療慰助金:醫療自付額部份,每案最高新臺幣三萬元。
      3.喪葬慰助金:每案最高新臺幣三萬元。
      4.其他特殊個案經本府核准者。
(三)其他經本委員會議決之社會救助特殊個案。
(四)本委員會勸募所需之行政費。
    前項第四款之行政費用,於專戶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時,以百
    分之八為限,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其超過部分以百分之四為限。
九、前點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之慰助金,以申請人曾依本市急難及災害救
    助作業辦法或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傷病醫療看(養)護與各項社會
    福利扶助等社會救(補)助規定,申辦救(補)助,仍不足所需或因
    特殊原因無法申辦,經本府或區公所派員評估後,確有必要者,始得
    發給。
    前項慰助金之申請,應依臺中市急難及災害救助作業辦法辦理。
十、本專戶在公庫銀行設帳戶儲存,但本金之定存得經本委員會議決寄存
    於孳息收益較高之金融機構。
    本專戶款項得經本委員會議決委託最近一年國際債信評比前十名,且
    在國內設有分支銀行之金融機構操作管理。
    前項委託以二年為限,期限屆滿後,管理績效良好者,得經本委員會
    議決繼續委託。但操作管理績效不彰者,得經本委員會議決後,隨時
    終止委託。
十一、本專戶會計事務之處理,應獨立計算。
十二、本專戶行政組應於年度開始前提出下年度經費預算與業務執行計畫
      ,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辦理;於年度終結後第一次委員會議,應
      將前年度經費決算與業務執行報告,提請本委員會審議。
      本專戶之收支運用情形及積存數額,每年公告徵信之。
十三、本委員會委員、顧問為無給職。但府外委員及應邀出席會議之顧問
      ,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十四、本委員會辦理勸募時,應依公益勸募條例辦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