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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大坑風景地區建設管理聯繫協調小組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9 月 0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交通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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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統合大坑風景地區施政計畫,並協調
    整合本府各相關單位建設計畫及管理業務,提供民意反映管道,提升
    大坑風景地區良好之建設管理運作機制,特設置大坑風景地區建設管
    理聯繫協調小組 (以下管稱本小組) ,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 協調整合大坑風景地區建設計畫及管理業務工作。
 (二) 彙整本府大坑風景地區建設計畫及一般行政管理業務之資訊。
 (三) 受理民眾反應有關大坑風景地區業務之建議及諮詢。
 (四) 其他有關大坑風景地區之建設及管理事項。
三  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交通旅遊局局長兼
    任,綜理本小組事務;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同局副局長兼任,襄助召集
    人處理工作聯繫協調事務;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 本府交通旅遊局風景區管理課課長。
 (二) 本府交通旅遊局觀光遊憩課課長。
 (三) 本府建設局養護課課長。
 (四) 本府工務局都市計畫課課長。
 (五) 本府經濟局農林課課長。
 (六) 本府教育局學務管理課課長。
 (七) 本市警察局行政課課長。
 (八) 本市環保局清潔隊北屯區隊長。
 (九) 本市北屯區區公所社建課長。
四  本小組置總幹事一人,由副召集人兼任,幹事四人,由本府建設局、
    工務局、經濟局、交通旅遊局各指派一人兼任,協助處理小組幕僚行
    政事務,並由本府交通旅遊局設單一窗口,負責受理各項應協調或協
    商案件。
五  本小組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召集人召
    集之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
六  本府各相關單位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先將計畫規劃內容或工程設
    計圖說或業務工作計畫內容事前提送本小組:
 (一) 對大坑風景地區有新構想、規劃或計畫者。
 (二) 辦理建設計畫工程與本府他單位有業務相關者。
 (三) 業務分工有疑義者。
 (四) 其他推動重要業務工作需協調配合者。
    執行中之建設計畫工程成效及一般性行政業務工作之分工聯繫及執行
    情形,由本府各相關單位逕行通報本小組之單一窗口本府交通旅遊局
    幹事彙整之。
七  本小組召開會議協調或協商案件時,各相關單位應派員列席說明並提
    供相關書面資料。
    本小組召開會議時,得視計畫性質及業務需要邀請有關人員或學者、
    專家提供諮詢意見。
    本小組決議事項,應報請市長核定後送相關單位執行。
八  本小組所有成員均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九  本小組幕僚業務由本府交通旅遊局負責辦理。
一○  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交通旅遊局編列預算支應之。
一一  本小組作業須知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