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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教師資格檢定委員會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7 月 1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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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辦理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
    教師資格檢定工作,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
    教育實習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設置臺中縣教師資格檢定委員會 (
    以下簡稱本會) ,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會任務如下:
 (一) 學歷、經歷證件之審查。
 (二) 國外學歷之查證認定。
 (三) 科目學分疑義之審查。
 (四) 教育實習成績之審查。
 (五) 複檢實施方式之審查。
 (六) 其他有關檢定事項。
三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
    由本府教育局局長兼任,其他委員十三人由縣長就下列人員聘 (派)
    兼之:
 (一) 專家、學者二人。
 (二) 資深教師三人。
 (三) 社會公正人士二人。
 (四) 本縣鄉 (鎮、市) 教師會代表二人。
 (五) 本縣教育行政人員四人。
四  本會置執行祕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派本府主管業務課工作人員兼任
    之。
五  本會每年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主
    持之;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
    副主任委員均未能主持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六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參加開會時,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
七  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