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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5:1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2 月 13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建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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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都市設計審查與研究工作,以強
    化本縣都市地區特色,提昇都市生活環境品質,特設臺中縣都市設計
    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或指派副縣長一人兼任之;副主任
    委員一人,由本府建設處處長兼任;委員十五人,由主任委員就下列
    人員聘(派)兼之:
(一)都市計畫專家學者一人。
(二)建築設計專家學者一人。
(三)臺灣省建築師公會臺中縣辦事處代表二人。
(四)都市設計專家學者一人。
(五)景觀設計或造園專家學者一人。
(六)交通規劃專家學者一人。
(七)環境保護專家學者一人。
(八)水土保持專家學者一人。
(九)本府建設處城鄉計畫科科長。
(十)本府工務處處長或副處長。
(十一)本府工務處建築管理科科長。
(十二)本府農業處處長或副處長。
(十三)本府交通旅遊處處長或副處長。
(十四)臺中縣文化局局長或副局長。
    審議案件性質特殊者,主任委員得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地區性代表列
    席。
三、本會審議範圍、種類、規模、作業程序及期限,依臺中縣都市設計審
    議須知辦理。
四、本會之職掌為審議範圍內之有關地區都市設計、建築物設計、開放空
    間設計、交通系統設計及廣告招牌與街道傢俱之景觀設計等審查與研
    究事項。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會務工作;幹事三人
    至五人,協助執行辦理會務,並由主任委員就本府建設處有關人員派
    兼之。
六、本會開會時間視業務需要,簽請主任委員核定,並由主任委員擔任主
    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席,副主任委員
    亦不克出席者,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本會非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不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
    得決議,正反意見人數相同時,由主席裁決。
    本會召開時各委員應親自出席,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依第二點
    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四款派聘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者,得指派代表出
    席,並列入出席委員人數,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七、本會決議事項,經主任委員核定後,以本府名義行之。
八、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會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外聘委員續聘以三次
    為限,府內委員之任期隨其本職異動而改派之。
十、本會審議都市設計案件時,與審議案件有利害關係之委員應自行迴避
    。
十一、為審查都市設計案,得徵收審查費。審查費之標準,由本府另訂之
      。
十二、本會所需經費依照預算程序辦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