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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都市設計審查與研究工作,以強 化本縣都市地區特色,提昇都市生活環境品質,特設臺中縣都市設計 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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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或指派副縣長一人兼任之;副主任 委員一人,由本府建設處處長兼任;委員十五人,由主任委員就下列 人員聘(派)兼之: (一)都市計畫專家學者一人。 (二)建築設計專家學者一人。 (三)臺灣省建築師公會臺中縣辦事處代表二人。 (四)都市設計專家學者一人。 (五)景觀設計或造園專家學者一人。 (六)交通規劃專家學者一人。 (七)環境保護專家學者一人。 (八)水土保持專家學者一人。 (九)本府建設處城鄉計畫科科長。 (十)本府工務處處長或副處長。 (十一)本府工務處建築管理科科長。 (十二)本府農業處處長或副處長。 (十三)本府交通旅遊處處長或副處長。 (十四)臺中縣文化局局長或副局長。 審議案件性質特殊者,主任委員得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地區性代表列 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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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審議範圍、種類、規模、作業程序及期限,依臺中縣都市設計審 議須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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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之職掌為審議範圍內之有關地區都市設計、建築物設計、開放空 間設計、交通系統設計及廣告招牌與街道傢俱之景觀設計等審查與研 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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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會務工作;幹事三人 至五人,協助執行辦理會務,並由主任委員就本府建設處有關人員派 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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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開會時間視業務需要,簽請主任委員核定,並由主任委員擔任主 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席,副主任委員 亦不克出席者,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本會非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不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 得決議,正反意見人數相同時,由主席裁決。 本會召開時各委員應親自出席,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依第二點 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四款派聘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者,得指派代表出 席,並列入出席委員人數,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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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決議事項,經主任委員核定後,以本府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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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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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外聘委員續聘以三次 為限,府內委員之任期隨其本職異動而改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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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審議都市設計案件時,與審議案件有利害關係之委員應自行迴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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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為審查都市設計案,得徵收審查費。審查費之標準,由本府另訂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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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會所需經費依照預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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