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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10 月 1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法制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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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本府及協助所屬機關、學校國家
    賠償事件,特設置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其設
    置依本要點之規定。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關於本府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及協議事項。
(二)關於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國家賠償事件處理之協助事項。
(三)關於超額賠償事件之核議事項。
(四)關於求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五)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項。
三、本小組置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各一人,委員七至三十人,均由市長
    聘(派)熟諳法令人員兼任之,以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
    前項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本府府內派兼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
    委託他人代理。
四、本小組委員之任期為二年,連聘得連任。
    本小組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由市長補聘(派)之。補聘(派)委員之
    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
    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
    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六、本小組行政業務由本府法制處辦理。
七、本小組視人民請求賠償事件之情況隨時召開會議,會議時應有合計二
    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行之。
八、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具有專門知識經驗之專家及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提供意見。
九、本小組行文時,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府外委員得依規支給出席費。
十一、本小組所需業務經費,由本府法制處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