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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考核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10 月 2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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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激勵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
    戮力奉公,提昇服務效能,特訂本要點。
二、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業務助理之考核,準用本要點。
三、約聘僱人員於當年度一月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服務成績,依據本要點
    加以考核,任職未滿一年者亦同。
四、本要點按工作、勤惰、品德、獎懲等四項分別考核評分如下:
 (一) 工作考核 (占四十分) 
      1.品質:處理業務是否精確。 (五分) 
      2.數量:處理業務數量多寡。 (五分) 
      3.時效:能否依限完成應辦之工作。 (十分) 
      4.主動:能否不待督促,自動自發,積極辦理。 (五分) 
      5.負責:能否任勞任怨勇於負責。 (五分) 
      6.協調:能否配合全盤業務推展,加強連繫,和衷共濟。 (五分) 
      7.便民:處理人民申請案件能否隨到隨辦,利民便民。 (五分) 
 (二) 勤惰考核 (占三十五分) 
      1.每請事、病假併計達一日者,扣二分。
      2.每曠職一日或累積二日者,扣二十八分。
      3.遲到或早退每次扣二分。
      4.事、病假併計或曠職之尾數在四小時以下者以半日計,超過四小
        時未滿八小時者以一日計。
 (三) 品德考核 (占二十五分) 
      1.廉正:是否廉潔自持,予取不苟,大公無私,正直不阿。 (十分
        ) 
      2.性情:是否敦厚謙和,謹慎懇摯。 (五分) 
      3.服從:是否服從指揮調度。 (十分) 
 (四) 獎懲 (本項給分方式係參照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辦理,增減本
      考核之總分,增減後之總分不受一百分之限制) 
      1.約聘僱人員之獎懲比照公務人員考績法等相關規定。
      2.嘉獎或申誡一次者,增減一分。
      3.記功或記過一次者,增減三分。
      4.記一大功或大過者,增減九分。
五、約聘僱人員之考核,其作業權責及程序如下:
 (一) 本市各機關學校及本府各單位應將所屬約聘僱人員之勤惰紀錄登載
      於考核表 (如附件一) ,並就其工作、勤惰、品德、獎懲各項,本
      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旨,作準確客觀公正之考核,加蓋職章後,
      留存各單位備查,另繕造考核清冊 (如附件二–一、二–二、二–
      三) 併附於次年度聘僱用請示案件,以為續聘僱用與否之依據。
 (二) 考核之結果,自次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六、考核之獎懲,依下列規定:
 (一) 甲等:八十分以上,續聘僱。但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
      者,不得考列甲等。
 (二) 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續聘僱,連續三年考列乙等者,解
      聘僱。
 (三) 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續聘僱,連續二年考列丙等者,解
      聘僱。
 (四) 丁等:不滿六十分,解聘僱。
七、約聘僱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考列丁等:
 (一) 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二) 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三) 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者。
 (四) 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有
      確實證據者。
八、約聘僱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予解聘僱:
 (一) 年度考核連續三年考列乙等者。
 (二) 年度考核連續二年考列丙等者。
 (三) 年度考核考列丁等者。
 (四) 圖謀背叛國家,有確實證據者。
 (五) 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職守,或洩露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遭
      受重大損害者。
 (六) 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有確實證據者。
 (七) 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八) 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者。
 (九) 侮辱、誣告或脅迫長官,情節重大者。
 (十) 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者。
 (十一) 曠職連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者。
 (十二) 請假逾限,扣除報酬之日數逾約聘僱期限十二分之一者。
 (十三) 患重病請延長病假,契約期滿尚未痊癒者。
 (十四) 受刑事處分者。
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比照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