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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據中央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要點第二十一點及參照中央公 教人員急難救助實施要點之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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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所屬公教人員住宅輔購及急難救 助業務,特設公教人員輔購住宅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職掌如 下: (一)關於住宅輔購資金及急難貸款資金之籌措、運用、管理與稽核事項 。 (二)關於本會業務之綜合企劃及管制考核事項。 (三)關於公教人員住宅輔購資格審核及其他有關事項。 (四)關於公教人員急難貸款案件之審核事項。 (五)關於本會業務資料之蒐集、登記事項。 (六)其他關於本會業務之行政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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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副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 秘書長兼任;常務委員三人,由本府財政、主計、人事主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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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設下列各組辦事: (一)輔購行政組 (二)財務組 (三)主計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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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各組置組長一人,幹事一人至二人,均由市長就本府內部遴選適 當人員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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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支領兼職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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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所列各職稱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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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自民國 96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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