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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協調會報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環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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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推動本市毒性化學災害防救計畫之
    執行,以降低毒性化學物質災害對市民生命、財產及生活環境之損害
    ,特設置「臺中市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協調會報」 (以下簡稱本會
    報) 。
二  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 執行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工作之規劃事項。
 (二) 檢討協調各單位於執行關於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工作時所發生之
      困難。
 (三) 其他有關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業務之聯繫。
三  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擔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副市長擔任;委
    員二十三人由下列人員兼任組成。
 (一) 本市環境保護局局長
 (二) 本市消防局局長
 (三) 本市警察局局長
 (四) 工務局局長
 (五) 建設局局長
 (六) 社會局局長
 (七) 民政局局長
 (八) 教育局局長
 (九) 衛生局局長
 (一○) 交通局局長
 (一一) 經濟局局長
 (一二) 勞工局局長
 (一三) 兵役局局長
 (一四) 新聞室主任
 (一五) 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所長
 (一六) 本市各區區公所區長 (共計八位)
四  本會報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市環境保護局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
    理本會報幕僚業務,置幹事若干人由環境保護局派人兼任之。
五  本會報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召集人不能召開時,
    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六  各有關單位應將每年之工作督導與執行情形,送本會報研議並彙整提
    報。
七  本會報各有關單位應指派毒性化學物質專責人員,依權責辦理本會報
    決議事項,前項專責人員如有異動應函報本會報幕僚單位予更新。
八  本會報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  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市環境保護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