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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防止臺中市 (以下簡稱本市) 營繕及道路等公共工程施工中或施工 後,產生棄物造成髒亂影響市容環境整潔,特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 二、十三、十四、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條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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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要點所稱營繕,道路等公共工程如左: (一) 建築營造,修繕及拆除等工程。 (二) 道路開闢,養護工程。 (三) 下水道,水溝等排水系統之修築,養護工程。 (四) 各項埋設工程。 (五) 公園,綠地,路燈,號誌,安全島及人行道等之興築,栽植及維護 工程。 (六) 其他足以影響道路,排水溝,環境整潔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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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要點所稱廢棄物,係指工程施工產生之土石,磚木,混凝土等建材 及其他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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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廢棄物之查處由臺中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工務局,各單位,本市 衛生局,警察局,清潔管理所及各區區公所等各依其權責協同辦理, 其職掌如左: (一) 本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課負責建築工程產生廢棄物處理之管制;水 利課負責河川地,行水區及提岸等地區之廢棄物之查報及處理。 (二) 本市衛生局:負責工程廢棄物之審查檢可。 (三) 本市警察局:協助廢棄物之查報取締工作。 (四) 本市清潔管理所:負責廢棄物傾倒之指定固定場所之管理。 (五) 各區區公所:協助廢棄物之查報取締工作。 (六) 本府各單位及附屬機關:負責各項發包工程之廢棄物處理之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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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廢棄物處理之場所如左: (一) 指定固定場所:由本市清潔管理所指定之 (如本市南屯垃圾處理場 ) ,廢棄物之傾倒,應由場地管理人員在簽證卡上簽證。 (二) 自選場所:自備廢棄物處理場地者,應於工程開工前,填具申請書 送本市衛生局核准後始得堆置,並應整理平坦,不得妨害市容環境 整潔。 (三) 領有建造執照,雜項執照及拆除執照之工程,應於提出施工計劃書 時,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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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府工務局核發建築執照時,將核准之副本抄送本市清潔管理所列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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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各機關辦理營繕工程發包時,應依第五條之規定明訂廢棄物處理方法 之場所,列為投標須知及工程契約書必要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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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營繕及道路工程廢物處理方式: (一) 工程發包機關應在契約書中明訂「施工產生廢棄物,不依規定清除 處理者,得代為僱工清除,其費用於工程款中扣除」。 (二) 工程發包機關應於承包廠商開工前,填具通報單通知本市清潔管理 所列管。 (三) 承包廠商應於施工期間,將廢棄物處理簽證卡放置工地備查。 (四) 工程發包機關應於工程竣工驗收時,審核廢棄物處理簽證卡,並督 促承包廠商恢復工地環境境整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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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不依本要點處理廢棄物時,得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處罰,違反其他有 關法令,依各該法令規定辦理,俟其處理完竣,經勘驗符合規定,再 行核發使用執照或驗收發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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