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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營繕及道路工程廢棄物處理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72 年 06 月 1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環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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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防止臺中市 (以下簡稱本市) 營繕及道路等公共工程施工中或施工
    後,產生棄物造成髒亂影響市容環境整潔,特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
    二、十三、十四、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條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二  本要點所稱營繕,道路等公共工程如左:
 (一) 建築營造,修繕及拆除等工程。
 (二) 道路開闢,養護工程。
 (三) 下水道,水溝等排水系統之修築,養護工程。
 (四) 各項埋設工程。
 (五) 公園,綠地,路燈,號誌,安全島及人行道等之興築,栽植及維護
      工程。
 (六) 其他足以影響道路,排水溝,環境整潔等工程。
三  本要點所稱廢棄物,係指工程施工產生之土石,磚木,混凝土等建材
    及其他廢棄物。
四  廢棄物之查處由臺中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工務局,各單位,本市
    衛生局,警察局,清潔管理所及各區區公所等各依其權責協同辦理,
    其職掌如左:
 (一) 本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課負責建築工程產生廢棄物處理之管制;水
      利課負責河川地,行水區及提岸等地區之廢棄物之查報及處理。
 (二) 本市衛生局:負責工程廢棄物之審查檢可。
 (三) 本市警察局:協助廢棄物之查報取締工作。
 (四) 本市清潔管理所:負責廢棄物傾倒之指定固定場所之管理。
 (五) 各區區公所:協助廢棄物之查報取締工作。
 (六) 本府各單位及附屬機關:負責各項發包工程之廢棄物處理之管制。
五  廢棄物處理之場所如左:
 (一) 指定固定場所:由本市清潔管理所指定之 (如本市南屯垃圾處理場
      ) ,廢棄物之傾倒,應由場地管理人員在簽證卡上簽證。
 (二) 自選場所:自備廢棄物處理場地者,應於工程開工前,填具申請書
      送本市衛生局核准後始得堆置,並應整理平坦,不得妨害市容環境
      整潔。
 (三) 領有建造執照,雜項執照及拆除執照之工程,應於提出施工計劃書
      時,依前項規定辦理。
六  本府工務局核發建築執照時,將核准之副本抄送本市清潔管理所列管
    。
七  各機關辦理營繕工程發包時,應依第五條之規定明訂廢棄物處理方法
    之場所,列為投標須知及工程契約書必要條款。
八  營繕及道路工程廢物處理方式:
 (一) 工程發包機關應在契約書中明訂「施工產生廢棄物,不依規定清除
      處理者,得代為僱工清除,其費用於工程款中扣除」。
 (二) 工程發包機關應於承包廠商開工前,填具通報單通知本市清潔管理
      所列管。
 (三) 承包廠商應於施工期間,將廢棄物處理簽證卡放置工地備查。
 (四) 工程發包機關應於工程竣工驗收時,審核廢棄物處理簽證卡,並督
      促承包廠商恢復工地環境境整潔。
九  不依本要點處理廢棄物時,得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處罰,違反其他有
    關法令,依各該法令規定辦理,俟其處理完竣,經勘驗符合規定,再
    行核發使用執照或驗收發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