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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資源回收站垃圾減量回收利用實施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9 月 1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環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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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依據行政院環保署推動資源回收四合一
    計畫,為推動垃圾減量、資源回收再利用工作、落實政府環保政策,
    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之資源回收站 (以下簡稱回收站) 為本市轄區內之學校、
    團體、社區、超商 (市) 及賣場等,配合全民參與回饋式資源回收四
    合一計畫,所設置貯存設施之垃圾分類、資源回收點。
三  學校、團體,社區採自願方式向本市環境保護局 (以下簡稱環保局)
    申請設置回收筒。
四  超商、超市、賣場等販賣業者應依環保署公告回收之一般廢容器分類
    ,強制設置回收貯存設施。
五  回收管道:
 (一) 退瓶點:指負責回收一般廢容器之各販賣業者。
 (二) 回收商價購:由環保局結合民間團體協助各回收站與回收商簽約價
      購,變賣所得直接歸屬於實施之回收站,並向環保局申報回收量,
      若回收商因故停止回收作業時,本市環保局清潔隊應無償支援其回
      收工作,以確保以上實施單位回收管道暢通。
 (三) 清潔隊回收:本市環保局清潔隊以定線或定點定時方式配合執行回
      收工作。
六  回饋方式:
 (一) 本市環保局依「臺中市一般廢棄物資源回收變賣價金回饋辦法」之
      變賣所得透過預算方式編列百分之十作為回饋經費,獎勵參與回收
      工作之回收站。
 (二) 鼓勵民間團體、社區自行變賣,所得直接歸屬各該回收站。
 (三) 環保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補助獎勵回收系統。
七  教育宣導:
 (一) 學校教育:加強灌輸各級學生資源回收觀念,使其推行至家庭,輔
      助各級學校舉辦各項有關資源回收宣導活動並製作海報、傳單等宣
      導品提供各級學校宣導。
 (二) 社會教育:提供各類廣告透過新聞及傳播媒體或結合社區電 (視)
      臺加強宣導,各環保團體及社區委員會等藉由教育宣導而推廣之,
      使民眾配合回收站回收。
 (三) 環保教育:由本市環保局成立資源回收宣導小組、環保義工經加強
      訓練後分赴各民間回收系統實地指導配合資源回收工作。
 (四) 清潔教育:透過環保局清潔隊各清運單位,由清潔隊員利用每日執
      行清除工作時直接向民眾口頭宣導及指導,以深植市民環保意識。
八  考評方式:
 (一) 由本府主辦、本市環保局承辦,分平時考評及年度考評。
    1 平時考評-依每月各回收站所提月報表及配合推動環保活動執行
        情形予以考評。
      2 年度考評-聘請考評委員五至七人擔任考評工作,於每年六月份
        辦理考評。
 (二) 評鑑方式以書面考評為原則,考評委員得視情況需要至各實施單位
      了解執行情形。
九  考評標準:
 (一) 以回收數量之多寡程度,占百分之四十。
 (二) 以分類之徹底程度,占百分之三十。
 (三) 回收站 (點) 之環境管理程度及配合推動環保活動情形,占百分之
      三十。
一○  獎勵方式:績優之單位頒發獎牌、獎金並表揚及公布於新聞媒體。
一一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市環保局編列年度預算及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支
      應。
一二  本要點經市長核可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