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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5 月 0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環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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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回饋所屬環境保護局新闢之垃圾衛生
    掩埋場 (以下簡稱掩埋場) 暨垃圾焚化廠 (以下簡稱焚化廠) 場 (廠
    ) 址附近相關地區,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附近相關地區,係指左列各區里及道路:
 (一) 當地區:掩埋場、焚化廠場 (廠) 址所在地之行政區。
 (二) 當地里:掩埋場、焚化廠場 (廠) 址所在地之行政里。
 (三) 相鄰里:本市所轄與當地里緊臨並在場 (廠) 址週邊一.五公里範
      圍內之行政里。
      全轄境位於相鄰里內之行政里,視為相鄰里。
 (四) 出入道路:掩埋場、焚化廠場 (廠) 址當地區垃圾車進出必經之主
      要道路。
三  本要點訂定回饋地方之經費如左:
 (一) 新闢掩埋場依照用地面積每年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二百元計算,並依
      掩埋場之使用年限編列之,該使用年限,係指自掩埋場進場之日起
      至封閉之日止。
 (二) 焚化廠每年應由焚化廠發電之售電收入提列百分之四十作為回饋地
      方費。
四  回饋地方總經費運用範圍如左
 (一) 興建育樂活動場所、游泳池、球場、公園、道路、溝渠等公共設施
      及其維護管理。
 (二) 教育設備、環境衛生及民俗文化設施等之改善。
 (三) 環境之綠化、美化。
 (四) 基本水、電費及房屋稅百分之三十之補助。。
 (五) 里民健康保健及文康、體育、藝文活動、敬老慈幼活動。
 (六) 推行垃圾分類及環境保護教育宣導。
 (七) 辦理公害監督。
 (八) 其他與環境清潔、維護之相關用途。
    前項第一、二、三、四款使用之經費不得低於百分之五十。
五  回饋地方經費之分配,當地里佔百分之五十,其餘百分之五十視當地
    區、相鄰里及出入道路之實際需要情形分配之。
六  回饋地方經費由本市環境保護局估算後委由當地區區公所邀集當地里
    、相鄰里鄰代表協商經費用途,再交由本府相關單位編列預算執行。
七  本要點簽奉市長核定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