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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消除本市交通障礙,增進道路交通安 全,改善市容觀瞻及維護環境衛生,特依據廢棄物清理法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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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要點之主管單位,在本府為環境保護局 (以下簡稱環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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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要點所稱之廢棄車輛係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條所稱之汽、機車 停放在道路旁,其車體髒污、鏽蝕、破損,已失去原效用,符合廢棄 物清理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要件,致影響市容觀瞻及道路交通安 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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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無懸掛牌照之廢棄車輛由環保局、各區公所負責查報;並在車體張貼 告知七日內自行移置,逾期未移置者,由主管單位拖吊,必要時請警 察單位協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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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懸掛牌照廢棄車輛,由警察單位負責查報並通知牌照登記名義人限期 七日內自行處理,逾期未處理者,亦得請當事人立具切結書,由主管 單位拖吊。至於未立具切結書者由警察單位依規處置或由主管單位依 行政執行法拖移至廢棄車輛放置場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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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因車輛損壞棄置道路上之車輛,除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外,由警察單 位負責查報並責由牌照登記名義人限期清理,逾期未清理者,通報主 管單位拖吊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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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廢棄車輛經主管單位拖吊至廢棄車輛棄置場後,如有殘餘價值依規定 公告拍賣繳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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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本要點未盡事宜得依相關法令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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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本要點經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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