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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處理廢棄車輛實施拖吊作業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04 月 0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環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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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消除本市交通障礙,增進道路交通安
    全,改善市容觀瞻及維護環境衛生,特依據廢棄物清理法訂定本要點
    。
二  本要點之主管單位,在本府為環境保護局 (以下簡稱環保局) 。
三  本要點所稱之廢棄車輛係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條所稱之汽、機車
    停放在道路旁,其車體髒污、鏽蝕、破損,已失去原效用,符合廢棄
    物清理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要件,致影響市容觀瞻及道路交通安
    全者。
四  無懸掛牌照之廢棄車輛由環保局、各區公所負責查報;並在車體張貼
    告知七日內自行移置,逾期未移置者,由主管單位拖吊,必要時請警
    察單位協助之。
五  懸掛牌照廢棄車輛,由警察單位負責查報並通知牌照登記名義人限期
    七日內自行處理,逾期未處理者,亦得請當事人立具切結書,由主管
    單位拖吊。至於未立具切結書者由警察單位依規處置或由主管單位依
    行政執行法拖移至廢棄車輛放置場保管。
六  因車輛損壞棄置道路上之車輛,除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外,由警察單
    位負責查報並責由牌照登記名義人限期清理,逾期未清理者,通報主
    管單位拖吊保管。
七  廢棄車輛經主管單位拖吊至廢棄車輛棄置場後,如有殘餘價值依規定
    公告拍賣繳庫。
八  本要點未盡事宜得依相關法令適用之。
九  本要點經公告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