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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1 月 3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001322403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環境保護類/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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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六十七條第三項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之民眾係指人民、民間團體、公司行號及機關團體等。但不包
含臺中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及其所屬員工。
第 3 條
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且經查證屬實處以罰鍰並實收罰鍰新臺幣
一千二百元以上者,獎勵金標準如下:
一、下列案件按實收金額之百分之三十發給獎金: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七款、第十二條、第二十七條及第四十二
      條者。
(二)違反第十六條有關未繳回收清除處理費或提供不實申報之案件。但
      以多報少之部分依第二款規定獎勵。
(三)違反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有關限制購物用塑膠袋及塑
      膠類(包括保麗龍)免洗餐具之案件。
(四)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一條有關回收
      、貯存、清除或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及應回收廢棄物之案件。
二、違反第十六條有關提供不實申報以多報少案件及第二十八條、第三十
    六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一條,有關貯存、清除或處理有害事業廢
    棄物之案件,按處罰實收金額之百分之四十發給獎金。
三、其餘違反未列舉法條之案件,按處罰實收金額之百分之三十發給獎金
    。
按日連續處罰之案件以該案件首次檢舉處分部分發給獎金。
檢舉案件經環保局稽查而無法查證者,不發給獎金。
第 4 條
民眾發現違反前條規定之案件,得以書面、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
適當之方式完整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照片、錄影帶、光碟片或實物等證據
資料,向臺中市政府或環保局檢舉。
檢舉人應具名並留下聯絡電話、住址及身分文件或字號。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發給獎金:
一、未於發現日起七個工作天內,提出檢舉者。
二、未敘明真實姓名、地址及身分文件或字號者。
第 5 條
環保局每年應編列檢舉獎金預算。
第 6 條
同一案件不得重複獎勵。
數民眾先後分別檢舉同一案件且經環保局分別稽查屬實處以罰鍰者,僅獎
勵最先檢舉者。但共同或同日檢舉同一案件,以該案件應核發之獎金平均
分配之。
第 7 條
環保局於受理檢舉前已知民眾所檢舉之違規行為人及違規事實者,不適用
本辦法。
第 8 條
環保局核發檢舉獎金,每三個月至少辦理一次,並逐案列冊。
第 9 條
獎金領取期限為自環保局通知日起三個月為限。逾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
該獎金。
第 10 條
環保局得成立獎勵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審查委員會,審核核發
檢舉獎金案件,其設置要點由環保局另定之。
第 11 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