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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違反環境保護法規案件罰鍰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作業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7 月 0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環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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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違反環境保護法規案件受處分人,因財務因難無能力於規定期間內
    繳清罰鍰者,得於該期間內向執行機關臺中市環境保護局 (以下簡稱
    本局) 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以達到執行完成繳納罰款之目的,特訂
    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規定期間,係指受處分人依法定或指定應繳納罰鍰之期間
    。
三  罰款金額新臺幣六萬元以上 (六含萬元) 始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申請延期納期限不得逾二個月,分期繳納期限不得逾一年。
四  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罰款,應以書面提出申請。
五  本要點所稱財務困難,應由受處分人提出證明文件。
六  延期或分期繳納罰鍰,應以現金、郵政匯票、郵政劃撥。經申請分期
    繳者,應自處分書規定繳款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之日止,加計週
    年百分之五利息。
七  受處分人對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納罰鍰未如期繳納者
    ,本局應於該期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五日內,就未繳之餘款,發文
    通知受處分人,限文到十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乃未繳納者,移送
    法院強制執行。
八  本要點修正前所發生未結案件,准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