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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環境保護局清潔人員清潔獎金作業注意事項(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06 月 0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環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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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市環境保護局 (以下稱本局) 為獎勵員工辛勞,激發工作情緒,
    增進工作效率,特參酌省頒「臺灣省各省轄市暨鄉鎮縣轄市清潔獎金
    支給要點」訂定本作業注意事項。
二  清潔獎金發給之金額,經專案報請臺中市政府核定後,由本局編列預
    算支給。
三  清潔獎金支給對象,以實際從事廢棄物清理工作者為限,其範圍如左
    :
 (一) 本局清潔隊隊長、區隊長。
 (二) 垃圾處理場場長、技術人員及技工隊員,臨時工。
 (三) 編制內之隊員兼班長、隊員兼駕駛、隊員、技工、臨時工、賑工。
 (四) 車輛保養場實際從事車輛修護之班長、隊員、技工、臨時工、賑工
      。
 (五) 職員部份已擇支環保專業加給者不得重複申領。
四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經各該督導考核人員查報核實者視情節輕重,扣
    發當月之全月或半月獎金:
 (一) 在收集垃圾時,撿拾廢物或將筐、簍、紙袋等掛在車外者。
 (二) 不遵定線、定點、定時收集、清運垃圾者。
 (三) 收集垃圾怠忽疏漏、故意刁難或收取小費者。
 (四) 不將垃圾車輛裝滿垃圾即開往垃圾場或轉運站者。
 (五) 擅將密封垃圾車之車後壓縮機掀起裝載垃圾。
 (六) 將垃圾倒 (掃) 入水溝者。
 (七) 不將清出之溝泥隨時運走者。
 (八) 擅自收費代運垃圾者。
 (九) 清除水肥、溝渠不徹底者。
 (一○) 水肥不傾倒指定地點者。
 (一一) 清除水肥時,對住戶態度欠佳者。
 (一二) 清除水肥不按預定日程者。
 (一三) 清掃公廁,懈怠疏忽或收取小費者。
 (一四) 看管公廁,擅自離走者。
 (一五) 其他有關勤務執行不力或怠惰疏忽,經查考屬實者。
五  員工遲到、早退、曠工、曠職、請假或受處分者依左列規定扣發當月
    獎金:
 (一) 遲到、早退,每次扣發獎金十分之一,曠工、職者,每次扣發獎金
      五分之一。
 (二) 請事、病、喪、婚、分娩假者,按日扣發獎金,但事假者每月三天
      以上者扣五分之一獎金,七天以上者扣二分之一獎金,十天以上扣
      全部獎金。
 (三) 公傷假獎金照常發給,公假、服兵役者其職務奉准僱人代理者,獎
      金發給對象為其職務代理人,本人不再發給。
 (四) 申誡、記過處分者,申誡壹次,扣發獎金二分之一,申誡貳次以上
      ,扣發當月全部獎金。
六  新進員工當月份清潔獎金,依實際到職日數按日發給。
七  清潔獎金支給審查事由,由本局隊員技工人事管理人員辦理。
八  本作業注意事項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