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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本市環保局替代役役男服勤之管理要點 壹 總則 一 本要點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 本市環保役役男之服勤及生活管理要點,除法令另有規定者 外,均依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行政院環 境保護署訂定之環保役役男服勤及生活管理要點及本要點行 之。 三 本市環保役役男之服勤單位為本市環境保護局 (以下簡稱本 市環保局) 。 貳 訓練 四 役男報到後,本市環保局即實施職前講習。 參 服勤 五 本市環保役役男之服勤方式: 由本市環保局環境管理課分派服勤業務單位別,由各業務單 位主管編排勤務分配表,照表實施。但有臨時或特別勤務必 須變更時,役男應依其上級命令服行之各業務單位主管對分 派服勤之役男,負管理及督導全責,疏於督導管理致役男發 生違紀 (法) 者,應負連帶責任。 六 本市環保役役男之工作內容如下:環保教育宣導、社區服務 、空氣污染及噪音管制、水及土壤污染防治、廢棄物管理、 資源回收、髒亂點查報、陳情案件查處、處分、稽催、執行 、檢驗、專案研究、環保役行政作業及其他文書勤務等。 役男參與環保業務之工作均屬輔助性質,如出外執勤應有本 市環保局人員陪同,不得單獨執行勤務。 七 本市環保役役男除輪休、差假、服勤、參加訓練外,餘均應 於服勤單位內待命休息。 休息期間遇事請假外出,應先報經服勤單位主管核准,且外 出時段,限於上午八時至下午二十一時止,時間以不超過三 小時為原則。 八 本市環保役役男之服勤時間為每日八小時,必要時,得視實 際情形酌量延後或變更之。 放假日數或每月輪休日數等同服勤單位,遇有臨時事故得予 以停止,於服勤單位待命服勤。停止前項休假日時間,應予 預休或補休或累積休假。延長服勤,以採相對減免服勤時數 為原則,均不發超勤加班費。 肆 膳宿 九 由本市環保局清潔隊 (機動區隊) 負責,督導役男依規定作 息,並保持內務整潔及擔任清掃維護工作。 一○ 本市環保役役男集中住宿本市南區復興路一段五十九號 ( 本市環保局舊址) 改建之宿舍。 一一 本市環保役役男之膳食採發給主、副食代金方式行之。 伍 裝備 一二 替代役役男參加訓練或服勤應穿著制服。 一三 替代役役男之制服及識別標章等配件,於役男服役期滿應 全數繳回服勤單位。 一四 替代役役男服勤及其他公務時,本市環保局提供所需之交 通工具;必要時得發給交通費。 本市環保局提供交通工具時,應先查明其有無駕照,並要 求使用人善盡保管之責任。 陸 附則 一五 本市環保局設置檢舉專用電話,對環保役役男陳情、檢舉 案件,應積極查處,並對檢舉人身份,善盡保密之責。 一六 如遇重大事故與意外事件,應於四小時內通報管理幹部及 業務單位主管,由本市環保局協助處理,並循通報系統轉 知上級主管機關。 一七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經本市環保局局長核定後隨時補 充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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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生活規範 第一節 通則 一 目的與範圍 生活規範為日常生活行動一致遵行之準則,其目的在養成服 役役男活潑向上之生活情趣並培養服從負責、守法重紀之優 良德性,整齊清潔、簡單樸素之生活習性與勤勞堅忍之美德 ,提高人員素質,以保持旺盛之士氣,發揮人力最高效能, 能圓滿完成任務。其範圍包括食、衣、住、行、育、樂之規 範,起居作息時間之規定。 二 基本要求 (一) 確實遵守作息規定。 (二) 整肅儀容,穿著整齊清潔之服裝,請勿蓄髮、染髮及留鬍 鬚。 (三) 注意禮節,與他人和睦相處。 (四) 禁止酗酒、賭博及高聲喧嘩。 (五) 維護環境衛生,並請愛惜公物。 (六) 勿擅自接用電話、電線或使用電爐、酒精爐等。 (七) 禁止存放違法 (禁) 或危險物品。 (八) 因事、病請假者,應附證明,並辦妥請假手續,方得離開 宿所。 (九) 嚴禁涉足不正當場所。 第二節 各項管理規定 一 會議室規定 (一) 保持肅靜,輕移座椅。 (二) 集合時不遲到、不早退,討論問題踴躍發言。 (三) 長官詢問時請注意禮節,並起立應答。 (四) 勤務教室內請勿吸煙。 (五) 離開勤務教室前,應將桌上書籍文具等予以收檢。 二 用餐時間 早餐:七時○分至七時四十五分。 中餐:十二時○分至十三時三十分 (含休息時間) 。 晚餐:十七時三十分至二十一時○分 (含散步假) 。 三 寢室規定 (一) 役男住所應有定位,寢室床位須貼名條,請勿任意調換移 動。 (二) 內務須整齊劃一,應用物件須有定位,室內一切設備,請 勿擅自移動及隨意敲打釘掛及晾掛衣物,並不得在牆壁張 貼畫報及日、月曆,設施維護應做到「不歪、不斜、不破 、不爛」,保持「整齊、清潔、簡單、樸素」。 (三) 起床後,應將枕頭、蚊帳、棉被折疊整齊置於定點。 (四) 床上平舖床單,床下除拖鞋及其他規定放置物品外,請勿 放置其他任何物件。 (五) 盥洗用品放置於指定位置。面巾、浴巾限用統一顏色。 (六) 寢室內務之整理於役男報到時予以詳細示範規定之分自服 勤地點離開,二十一點○分回住宿地點集合,晚間十時就 寢。就寢後不得再逗留室外遊蕩,若有必要讀書、做功課 ,則統一在會議室研讀,以不超過二十三時為原則。 (七) 每日早上六時至七時止為起床盥洗時間,七時四十五分至 七時五十分集合出發至服勤單位,十七時三十。 (八) 離開寢室及就寢時,必須關燈,如使用電扇,離開寢室亦 須關閉。 (九) 熄燈後,起床前,請勿高聲談笑,行走腳步要放輕.並應 避免聲響。 (一○) 寢室內請勿會客與留宿來賓。 (一一) 隨時檢點內務,注意整潔。 (一二) 開關門窗要輕放。 (一三) 請勿私自裝用各種電氣用品及在室內另裝插座 (或使用 多孔插座) 。 (一四) 寢室內任何時間請勿奏樂、唱歌、喧嘩、下棋、玩牌及 飲酒。 四 盥洗室規定 (一) 按規定時間 (十七時三十分至二十二時五十分) 沐浴。 (二) 請勿在室內晒衣、小便、吐痰。 (三) 節約用水,用後關閉水龍頭。 (四) 請勿赤裸進出盥洗室。 (五) 請勿將蓮蓬頭卸下沖水。 (六) 用具隨時保持清潔,並按規定放置。 (七) 用後將污水放淨。 (八) 紙張、果皮、煙蒂等雜物,勿拋置排水管內以免淤塞。 五 廁所規定 (一) 使用後沖水。 (二) 使用馬桶小解時,應將桶蓋掀起。 (三) 衣褲扣好,再出廁所,並隨手關門。 (四) 廁所應隨時保持乾燥、通風。 六 文康室規定 (一) 每日開放時間:十七時三十分至晚間二十一時五十分。 (二) 請勿塗污撕剪書報。 (三) 室內書報請勿私自攜出,閱後歸放原處。 (四) 室內禁止吸煙。 (五) 進出時輕聲開關門。 (六) 請勿高聲喧嘩。 (七) 使用電視或音響等設備時,應保持適當之音量,用畢請關 閉電源並將器材歸回原位。 (八) 請勿損毀公物。 (九) 請勿隨地拋棄食物渣屑及煙蒂。 八 點名規定 (一) 集會時役男應全體參加,並於會前二分鐘就位。 (二) 嚴禁吸煙,並保持靜肅與清潔,維護公共秩序。 (三) 點名時間七時○分及二十一時○分各一次。 九 會客規定 (一) 會客時間,除星期例假日及休假前一日不會客外,定於晚 餐後休息時間二十一時○分至二十一時三十分於會客室行 之,其餘時間除經管理人員同意外,不辦理會客。服勤時 間不辦理會客。 (二) 會客時來賓先至會客室辦理登記,由管理人員通知役男來 會客室接談,請勿自行入內尋找,或引至其他場所接談。 (三) 會客時請勿涉及業務機密。 (四) 會客室內應保持整潔,請勿高聲喧嘩。 (五) 來賓對欲訪晤之人員不克訪談時,可於留言單上留言,並 由管理人員轉交。 一○ 電話使用規定 (一) 使用電話應長話短說,談話內容請勿涉及公務機密。 (二) 個人行動電話請使用震動或靜音模式。 (三) 就寢時間請避免使用電話,以免妨礙他人安寧。 一一 內務環境管理規定 (一) 要求標準: 1 內務: (1) 床上內務: 1) 床單每月應自行清洗一次,保持清潔。 2) 雙層雙人床:床單一律包裹床墊或毛毯往內摺 疊。 (2) 床下內務: 1) 雙層雙人床: a 依上鋪在左、下鋪在右 (上左下右) 之方式 ,由右至左依臉盆、鞋、球鞋、拖鞋次序擺 設。 b 上下鋪擺設之物品應相互對齊。 (3) 毛巾:採用統一顏色,依上左下右方式擺設,並應 經常清洗,避免發黃破損。 (4) 內務櫃: 1) 雙人雙門櫃: a 上層上抽屜,下層下抽屜。 b 衣服擺設:依上左下右方式,吊掛或置放。 (5) 其他: 1) 個人行李統一置於衣櫃上方。 2) 個人物品自標姓名。 3) 重要物品應自行妥善保管。 2 環境:包括寢室、文康室、會議室及三樓公共空間均 由替代役役男排定輪值打掃,管理幹部督導實施。 (二) 檢查方式: 1 由管理單位輔導人員採定期及不定期兩種。 (1) 定期檢查:每週二、五上午八時至十時。 (2) 不定期檢查:經常實施。 2 各檢查人員請確實按時檢查並每月呈閱公布 (評分考 核表另訂) 。 3 每月第一週即將上月檢查結果公布之。 (三) 獎懲 1 每月評比最優及最低人員得予加分、扣分,併入當月 評分考核。 2 連續三個月獲得第一名,報請核予適當獎勵,並列入 考核資料。 3 連續三個月為最後一名,簽請核予處分,並列入考核 資料。 一二 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之起居作息時間表每月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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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請假規定 一 役男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經提出有關證件者,得核給公假 : (一) 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或舉辦之各種考試。 (二) 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政治上投票。 (三) 應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 活動。 (四) 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 二 役男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經檢具合法醫療機構證明書者 ,酌予核給病假,一次不得超過三十日。 三 役男因配偶分娩,得核給陪產假二日。 四 役男結婚,核給婚假十四日。 前項婚假可分次申請。但應於一個月內請畢。 五 役男因下列親屬死亡,核給喪假,其規定如下: (一) 父母、養父母或配偶死亡者,給假二十日。 (二) 繼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子女死亡者,給假 十日。 (三) 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或兄弟 姊妹死亡者,給假五日。 前項喪假可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六 役男因特殊事故必須本人親自處理者,得視需要,以例假日 或其輪休日調整核給事假;其按時數請假時,應以累計八小 時折算一日,並依請事假時間扣其考勤評分。 七 假期屆滿時,因不可歸責於役男之原因,延誤其返回管理或 服勤單位日期,而具有確實證明者,得免以逾假論處,惟仍 需扣其榮譽假。 八 役男請假須填具假單,經核准後方得離開職役;遇有疾病或 緊急事故,得由同事或家屬代辦請假或補辦手續。 九 准假權責-服勤時間由服勤單位核定;下勤時間由生活管理 單位核定。 一○ 本市環保局替代役役男請假單另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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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獎懲規定 一 替代役役男獎勵種類如下: (一) 榮譽假。 (二) 嘉獎。 (三) 記功。 (四) 獎金。 (五) 獎狀。 二 替代役役男懲處種類如下: (一) 罰勤。 (二) 申誡。 (三) 記過。 (四) 罰薪。 (五) 輔導教育。 三 替代役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嘉獎或榮譽假或併予: (一) 工作勤奮,服務認真,有具體事蹟。 (二) 主動為民服務,有具體事蹟。 (三) 對上級交辦任務,圓滿達成,績效優良。 (四) 主動宣導政令,增進民眾瞭解,有具體事蹟。 (六) 建議興革事項經採行。 (七) 辦理替代役役男福利,辛勞得力,有具體事蹟。 (八) 擔任管理幹部,領導有方,有具體事蹟。 (九) 其他相當於前八款事蹟。 (一○) 考勤評分及內務評分優異者 (評分標準本局另訂) 。 四 替代役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記功: (一) 對替代役工作之推展具有成效,有具體優良事蹟。 (二) 對勤務有關之學術或工作方法,提出著作或方案經採行。 (三) 處理偶發事件或執行緊急任務,不畏艱難,依限妥善完成 。 (四) 對上級交辦或重要事項,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績效 卓著。 (五) 好人好事,足為表率。 (六) 人民生命、身體遇有危害,盡力搶救,使獲安全保護。 (七) 預見公共危害即將發生,及時排除或搶救處置得宜。 (八) 執行重要勤務,提供適當建議,有效解決困難。 (九) 參加各項訓練、競賽、測驗、表演或考核,成績優異。 (一○) 積極協助排除障礙,促進地方建設,有具體優良事蹟。 (一一) 擔任管理幹部,領導有方,有具體優良事蹟。 (一二) 其他相當於前十一款優良事蹟。 五 替代役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獎金或獎狀: (一) 參加各項訓練、競賽、測驗、表演或考核,成績特優。 (二) 搶救重大災害,奮不顧身,有特優事蹟。 (三) 冒險犯難,捕獲嫌犯。 (四) 執行勤務,對意外事故處置得宜,化險為夷。 (五) 操守廉潔,臨財不苟,足為表率。 (六) 推進勤務或改革,成績卓著。 (七) 熱心公益,品德優良,有特優事蹟。 (八) 其他相當於前七款特優事蹟。 六 替代役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罰勤或申誡或並懲處: (一) 執行勤務懈怠、疏忽或延緩,情節輕微。 (二) 言行失檢,情節輕微。 (三) 執行勤務時,服裝儀容或配備不合規定。 (四) 處事不當,致生事故,情節輕微。 (五) 遺失識別證。 (六) 無故不參加各項訓練、競賽、測驗、表演或考核。 (七) 酗酒滋事,情節輕微。 (八) 擔任管理幹部,領導無方,致生不良後果,情節輕微。 (九) 破壞紀律誣告、濫告,情節輕微。 (一○) 對公物保管不善,情節輕微。 (一一) 對上級交辦事項,執行不力,情節輕微。 (一二) 不服從監督長官或管理幹部指揮,情節輕微。 (一三) 未經請假擅離服勤、訓練或指定住宿場所,未達四小時 。 (一四) 其他相當於前十三款不當行為。 七 替代役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記過,並得予罰勤: (一) 執行勤務不力,貽誤公務,情節較重。 (二) 非因公務需要,擅自動用公物或支用公款。 (三) 酗酒滋事,情節較重。 (四) 接受不當之餽贈或招待。 (五) 濫權、越權或執行勤務,顯失公正。 (六) 言行失檢,情節較重。 (七) 擔任管理幹部,領導無方,致生不良後果,情節較重。 (八) 破壞紀律誣告、濫告,情節較重。 (九) 不服從監督長官或管理幹部指揮,情節較重。 (一○) 未經請假擅離服勤、訓練或指定住宿場所四小時以上。 (一一) 其他相當於前十款不當行為。 八 替代役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罰薪: (一) 累計記過三次。 (二) 破壞公物。 (三) 對公物保管不善,情節較重。 (四) 擅用民力或民物。 (五) 執行勤務不力,致生嚴重後果。 (六) 其他相當於前五款不當行為。 九 替代役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輔導教育: (一) 累計記過三次。 (二) 擔任管理幹部,利用職權欺凌屬員,情節重大。 (三) 不服從監督長官或管理幹部之指揮、管教,致生嚴重後果 。 一○ 獎勵及懲處得依下列標準相互抵銷: (一) 榮譽假一小時得抵銷罰勤一小時。一日折算八小時。 (二) 嘉獎一次得抵銷申誡一次。 (三) 記功一次得抵銷記過一次。 (四) 嘉獎三次得抵銷記過一次。 一一 本市環保局對替代役役男為記功、獎金、獎狀、記過、罰 薪或輔導教育之獎懲時,應予公正之審議;審議懲處前, 應給予當事人書面或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但罰勤或申誡 之懲處,不在此限。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之懲處核定書 應備理由,並附記不服懲處決定之救濟方法、期限及受理 機關等。 一二 替代役役男對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之懲處不服時,得於 懲處核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或言詞向本市 環保局或管理單位之上級機關提出申訴。申訴以言詞為之 者,受理申訴機關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之閱 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一三 替代役役男申訴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 (一) 未具真實姓名及服勤單位。 (二) 提出申訴逾規定期間。 (三) 原懲處已不存在。 (四) 非申訴救濟範圍內之事項。 一四 替代役役男之獎懲權責如下: (一) 榮譽假、嘉獎、記功、獎狀、罰勤、申誡由本市環保局 (環境管理課) 核定。 (二) 罰薪:由本市環保局提出,陳報需用機關行政院九二一 震災災後重建委員會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三) 輔導教育:由本市環保局提出,報請行政院九二一震災 災後重建委員會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核定,並送請主 管機關 (內政部役政署及本市兵役局) 會同相關機關實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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