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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環境保護局臨時僱工僱用標準及管理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6 月 2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環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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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市環境保護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有效管理臨時僱工,以達精簡
    用人,提高行政效率並顧及其基本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  適用對象:
    本局清潔隊、垃圾處理場、焚化廠、各課、室在年度預算編列經費及
    以工程管理費支付之按日計資之臨時僱工。
三  本局各單位現有僱用之臨時僱工出缺不補,應由用人單位,簽請就現
    有人員移撥肆應,惟因推行業務所需之外勤,技術類工作者,在既定
    員額內得由僱用單位簽請僱用。
四  新僱用臨時僱工以年滿十八歲以上 (男性需服完兵役或免役) 、五十
    歲以下、身心健康,足以勝任所指派之工作者為限。
五  僱用程序:
 (一) 臨時僱工之僱用由各單位於會計年度開始前簽准。
 (二) 臨時僱工之僱用及解僱前應先會會計室、人事室及清潔隊,且其僱
      用及解僱名冊應送各該單位。
 (三) 僱用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期限屆滿或經費不足或工程結束即自行解
      僱。
 (四) 不得以外勤僱工而指派本局內勤工作。
 (五) 新僱用者須檢附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證明文件至 (清潔隊) 填寫
      簡歷表以建立檔案資料。
 (六) 新、停僱時應通知主辦單位辦理勞保、健保加、退保手續。
六  僱用管理:
 (一) 局內工作之普遍性臨時僱工之工作時間及上、下班簽到、退均比照
      本局編制內員工有關出勤規定辦理,並由清潔隊及人事室執行勤惰
      管理,凡遲到早退累五次,應扣除一日工資;曠職半日以上者,應
      扣除當日工資,其因而影響工作或曠職連續達三日或一年累計達七
      日者應予解僱。
 (二) 各單位、各區隊臨時僱工應由其服務單位明確規定工作項目,以資
      遵行,惟不得指派擔任負有行政責任之工作。
 (三) 臨時僱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惟有左列情事者,分別給假 (
      不扣薪) :
    1 因結婚者,給婚假七日。
    2 因分娩者,給分娩假四十二日;流產者給假二十一日。
    3 父母、配偶及配偶之父母死亡者,均給喪假七日;喪假得依習俗
        分次申請。
    4 參加本局舉辦之活動或政府舉辦之考試或依法應徵短期兵役召集
        者給予公假。
 (四) 臨時僱工請假 (除病假無法預知者外) 應事先經服務單位主管核准
      ,辦妥請假手續後將假單送清潔隊登記。
 (五) 各單位主管對臨時僱工應注意其工作勤惰及品德生活之考核,對工
      作怠惰、行為不檢或不服從指揮者即簽請停止僱用。
 (六) 因工作性質特殊於局外 (外勤) 工作者,由各僱用單位自行參照第
      一款規定及工作性質確實管理,並由清潔隊不定時抽查,若發現有
      不實情事,即予解僱。
七  僱用工資:
 (一) 臨時僱工僱用之工資,係按日計資,自到工日起支、離工之日停支
      。
 (二) 僱用工資於年度編列預算時由各僱用單位編列,其標準依經費情況
      與業務性質按左列項目分別訂定:
    1 普遍性工作者。
    2 須具專業知識者。
    3 技術工及外勤工。
    4 駕駛車輛及外勤勞力工作者。
八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簽請修正或補充之。
九  本要點自陳報市政府核准後發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