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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2:0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環境保護局清潔隊員甄選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71 年 10 月 0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環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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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要點依據事務管理規則「工友管理」及臺中市環境保護局工友工作
    規則之規定,並參酌本局實際需要訂定。
二  本局清潔隊員出缺時,以公開方式甄選之。應清潔隊員甄選者須具備
    下列資格:
 (一) 年滿十八歲,五十歲以下。
 (二) 國民小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者。
 (三) 經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合格 (含X光透視及驗血) 視力矯
      正○.五以上,具勞動能力足以勝任所指派工作者。
 (四) 現職契約工、臨時工、約僱人員。
三  清潔隊員工作分為車輛駕駛、垃圾、水肥收集處理、清掃道路、疏通
    溝渠、環境消毒、野犬捕捉、清潔檢查及其他交辦事項等。
    清潔隊員甄選分為二類,除應具備第二點各項資格外,並依本局甄選
    評分表 (如附件) 項目評分,其中體能測驗方式依下列規定:
 (一) 第一類甄選:須有清掃二百四十八平方公尺之能力,評分標準見本
      局清潔隊員甄選評分表 (第一類) 。
 (二) 第二類甄選:須有背負或手提三十公斤重之砂包行走五十公尺之能
      力,評分標準見本局清潔隊員甄選評分表 (第二類) 。
    清掃道路清潔人員應第一類甄選,餘均參加第二類甄選。
    本局編制內清潔隊員 (含榮民 (眷) 隊員) 分二類甄選,分發配額為
    一比二 (亦即第一類分發一位後,第二類分發二位) 。
    應各類清潔隊員甄選者,應接受所應甄選之工作,若因業務或實際需
    要,本局得調整分發工作,不接受分發之工作者,取消遞補資格。
四  非實際從事廢棄物清理工作者,應各類清潔隊員甄選時,年資分數減
    半。
五  凡參加甄選人員應繳附下列證件:
 (一) 國民身分證影印本一份。
 (二) 學歷證件影印本一份。
 (三) 體格檢查表正本或當年度本局辦理之個人健康檢查報告影本一份。
 (四) 最近三個月之二吋半身相片一張。
 (五) 甄選評分表一份 (如附件) 。
 (六) 服務志願書一份。
 (七) 戶籍謄本一份。
 (八) 切結書 (居住本市垃圾處理場附近相關地區,本市文山里、春安里
      、春社里、協和里、新生里) 一份。
    甄選人員應親自向其所屬單位報名,並經審核後,轉報本局清潔隊登
    記甄選。
六  甄選作業應成立甄選小組,負責處理甄選審核作業,其成員由局長任
    召集人並指派五至七人為甄選委員,並函請臺中市政府派員列席指導
    。
七  榮民 (眷) 身分之清潔隊員出缺時,由本要點甄試後列冊候用中具榮
    民 (眷) 身分之現職契約工、臨時工優先按名次遞補,若當年度已無
    具榮民 (眷) 身分候用人員可資遞補時,改由一般身分之候用人員遞
    補,以應業務之需要。
八  甄選成績總分在六十分以上之人員,依成績先後列冊候用,候用期限
    自候用名冊公布之日起一年內有效,遇缺依序分發試用,但年齡須符
    合年滿十八歲,五十歲以下,退除役官兵轉業者,得提高至五十五歲
    以下,因犯罪判刑、離職或受本局懲處等不良紀錄者,按情節輕重予
    以除名、停止遞補或扣分調整名次,其標準如下:
 (一)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名:
      1 現職契約工、臨時工違反本局工作規則達解僱條件者。約僱人員
        違反僱用人員契約書之規定,經本局解僱者。
      2 受保安處分或矯正處分宣告確定者。
      3 褫奪公權者。
      4 受禁治產宣告者。
      5 候用期間離職者。
 (二) 因觸犯刑章於服務期間經提起公訢者,停止遞補之權利。候用期間
      已判刑確定諭知無罪、緩刑或准易科罰金者。經申請得恢復遞補資
      格,但不影響名次在後已遞補人員效力。
 (三) 工作不力或或行為不檢而受本局懲處者,依下列規定扣分並調整名
      :
      1 切結居住本市垃圾處理場附近相關地區 (本市文山里、春安里、
        春社里、協和里、新生里) 不實者,扣總分十分。
      2 記過一次,扣總分三分。
      3 申誡一次,扣總分一分。
      4 曠工一次,扣總分○.五分。
      5 遲到或早退一次,扣○.二分。
 (四) 應各類人員甄選並符合本要點各項規定,具下列標準者,得予加分
      ,規定如下:
      1 領有殘障手冊,具有工作能力者,依其殘障程序予以加分:
      (1) 輕度加三分。
      (2) 中度加四分。
      (3) 重度、極重度加五分。
      2 因公受傷經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出具診斷證明書 (甄選作業前最
        近一個月內) 證明須長期接受復健治療者,並經甄選會議審核決
        議通過,加三分。但已有殘障手冊者不得適用。
      3 自設籍 (以戶籍登記為準) 並實際居住之日起至報名截止之日止
        ,連續居住於本市垃圾處理場附近相關地區 (本市文山里、春安
        里、協和里、新生里) 之員工,每滿一年加總分○.二分,未滿
        一年之尾數不予計算,最高以加五分為限。
九  本要點未盡事宜由考前會議定之。
一○  本要點函請臺中市政府核准後發布實施。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