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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要點依據事務管理規則「工友管理」及臺中市環境保護局工友工作 規則之規定,並參酌本局實際需要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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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局清潔隊員出缺時,以公開方式甄選之。應清潔隊員甄選者須具備 下列資格: (一) 年滿十八歲,五十歲以下。 (二) 國民小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者。 (三) 經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合格 (含X光透視及驗血) 視力矯 正○.五以上,具勞動能力足以勝任所指派工作者。 (四) 現職契約工、臨時工、約僱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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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清潔隊員工作分為車輛駕駛、垃圾、水肥收集處理、清掃道路、疏通 溝渠、環境消毒、野犬捕捉、清潔檢查及其他交辦事項等。 清潔隊員甄選分為二類,除應具備第二點各項資格外,並依本局甄選 評分表 (如附件) 項目評分,其中體能測驗方式依下列規定: (一) 第一類甄選:須有清掃二百四十八平方公尺之能力,評分標準見本 局清潔隊員甄選評分表 (第一類) 。 (二) 第二類甄選:須有背負或手提三十公斤重之砂包行走五十公尺之能 力,評分標準見本局清潔隊員甄選評分表 (第二類) 。 清掃道路清潔人員應第一類甄選,餘均參加第二類甄選。 本局編制內清潔隊員 (含榮民 (眷) 隊員) 分二類甄選,分發配額為 一比二 (亦即第一類分發一位後,第二類分發二位) 。 應各類清潔隊員甄選者,應接受所應甄選之工作,若因業務或實際需 要,本局得調整分發工作,不接受分發之工作者,取消遞補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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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非實際從事廢棄物清理工作者,應各類清潔隊員甄選時,年資分數減 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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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凡參加甄選人員應繳附下列證件: (一) 國民身分證影印本一份。 (二) 學歷證件影印本一份。 (三) 體格檢查表正本或當年度本局辦理之個人健康檢查報告影本一份。 (四) 最近三個月之二吋半身相片一張。 (五) 甄選評分表一份 (如附件) 。 (六) 服務志願書一份。 (七) 戶籍謄本一份。 (八) 切結書 (居住本市垃圾處理場附近相關地區,本市文山里、春安里 、春社里、協和里、新生里) 一份。 甄選人員應親自向其所屬單位報名,並經審核後,轉報本局清潔隊登 記甄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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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甄選作業應成立甄選小組,負責處理甄選審核作業,其成員由局長任 召集人並指派五至七人為甄選委員,並函請臺中市政府派員列席指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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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榮民 (眷) 身分之清潔隊員出缺時,由本要點甄試後列冊候用中具榮 民 (眷) 身分之現職契約工、臨時工優先按名次遞補,若當年度已無 具榮民 (眷) 身分候用人員可資遞補時,改由一般身分之候用人員遞 補,以應業務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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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甄選成績總分在六十分以上之人員,依成績先後列冊候用,候用期限 自候用名冊公布之日起一年內有效,遇缺依序分發試用,但年齡須符 合年滿十八歲,五十歲以下,退除役官兵轉業者,得提高至五十五歲 以下,因犯罪判刑、離職或受本局懲處等不良紀錄者,按情節輕重予 以除名、停止遞補或扣分調整名次,其標準如下: (一)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名: 1 現職契約工、臨時工違反本局工作規則達解僱條件者。約僱人員 違反僱用人員契約書之規定,經本局解僱者。 2 受保安處分或矯正處分宣告確定者。 3 褫奪公權者。 4 受禁治產宣告者。 5 候用期間離職者。 (二) 因觸犯刑章於服務期間經提起公訢者,停止遞補之權利。候用期間 已判刑確定諭知無罪、緩刑或准易科罰金者。經申請得恢復遞補資 格,但不影響名次在後已遞補人員效力。 (三) 工作不力或或行為不檢而受本局懲處者,依下列規定扣分並調整名 : 1 切結居住本市垃圾處理場附近相關地區 (本市文山里、春安里、 春社里、協和里、新生里) 不實者,扣總分十分。 2 記過一次,扣總分三分。 3 申誡一次,扣總分一分。 4 曠工一次,扣總分○.五分。 5 遲到或早退一次,扣○.二分。 (四) 應各類人員甄選並符合本要點各項規定,具下列標準者,得予加分 ,規定如下: 1 領有殘障手冊,具有工作能力者,依其殘障程序予以加分: (1) 輕度加三分。 (2) 中度加四分。 (3) 重度、極重度加五分。 2 因公受傷經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出具診斷證明書 (甄選作業前最 近一個月內) 證明須長期接受復健治療者,並經甄選會議審核決 議通過,加三分。但已有殘障手冊者不得適用。 3 自設籍 (以戶籍登記為準) 並實際居住之日起至報名截止之日止 ,連續居住於本市垃圾處理場附近相關地區 (本市文山里、春安 里、協和里、新生里) 之員工,每滿一年加總分○.二分,未滿 一年之尾數不予計算,最高以加五分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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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本要點未盡事宜由考前會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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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要點函請臺中市政府核准後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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