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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環境保護局受贈慰勞金保管及支用管理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4 月 0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環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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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市環境保護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端正政風及規範受贈慰勞金 (
    含物品) 之保管與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之受贈慰勞金係指各級政府機關學校、公益團體或各級民
    意代表等,為慰勞本局員工維護環境清潔及防治公害污染或舉辦各類
    環保宣導活動等辛勞所贈送之現金及物品。
    前項公益團體不含有涉及職務利害關係之民間團體或個人。所稱涉及
    職務利害關係如左:
 (一) 與本局有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或正進行訂立此項契約,而此
      項契約之成立或履行有關連者。
 (二) 受本局補助經費,與此項補助費之決定或執行有關連者。
 (三) 其他因本局執行業務,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有關連者。
三  本局各單位於收受慰勞金後,應於三日內依行政程序,簽會本局政風
    室、會計室、行政室等單位,於奉局長核定後,由行政室轉存入本局
    在臺銀帳戶,未經依規定核可不得動支。慰勞物品由受贈單位循上開
    程序,簽奉局長核定後分發。
四  本局各單位為辦理左列活動時得依規定簽會本局政風室、會計室、行
    政室等單位,於奉局長核定後動支慰勞金。其動支之金額必要時由本
    局行政室、會計室、人事室、政風室及清潔隊等單位主管組成審議小
    組,由秘書擔任召集人,並將審議結果簽請局長核定支給。
 (一) 員工慶生會或春節聯歡團拜。
 (二) 員工自強活動。
 (三) 舉辦研習各類技藝或康樂活動。
五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應參照法務部訂頒「端正政風行動方案」辦理
    修訂。
六  本要點經簽奉局長核定,並報市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