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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市環境保護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端正政風及規範受贈慰勞金 ( 含物品) 之保管與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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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要點所稱之受贈慰勞金係指各級政府機關學校、公益團體或各級民 意代表等,為慰勞本局員工維護環境清潔及防治公害污染或舉辦各類 環保宣導活動等辛勞所贈送之現金及物品。 前項公益團體不含有涉及職務利害關係之民間團體或個人。所稱涉及 職務利害關係如左: (一) 與本局有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或正進行訂立此項契約,而此 項契約之成立或履行有關連者。 (二) 受本局補助經費,與此項補助費之決定或執行有關連者。 (三) 其他因本局執行業務,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有關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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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局各單位於收受慰勞金後,應於三日內依行政程序,簽會本局政風 室、會計室、行政室等單位,於奉局長核定後,由行政室轉存入本局 在臺銀帳戶,未經依規定核可不得動支。慰勞物品由受贈單位循上開 程序,簽奉局長核定後分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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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局各單位為辦理左列活動時得依規定簽會本局政風室、會計室、行 政室等單位,於奉局長核定後動支慰勞金。其動支之金額必要時由本 局行政室、會計室、人事室、政風室及清潔隊等單位主管組成審議小 組,由秘書擔任召集人,並將審議結果簽請局長核定支給。 (一) 員工慶生會或春節聯歡團拜。 (二) 員工自強活動。 (三) 舉辦研習各類技藝或康樂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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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應參照法務部訂頒「端正政風行動方案」辦理 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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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要點經簽奉局長核定,並報市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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