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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環境保護局技工駕駛隊員(臨時工)獎懲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2 月 2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環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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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技工、駕駛、隊員、 (臨時工) 獎勵分左列二種:
 (一) 嘉獎。
 (二) 記功。
二  技工、駕駛、隊員、 (臨時工) 懲處分左列三種:
 (一) 申誡。
 (二) 記過。
 (三) 解僱。
三  凡在同一年度內獎懲得互相抵銷,各獎懲案件,由本局核定發佈之。
四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予以嘉獎:
 (一) 工作努力,成績優良,有具體事實者。
 (二) 愛護公務,節省公帑有事實證明者。
 (三) 保養車輛成績優良者。
 (四) 自動幫助他人搶修清運有具體事實者。
 (五) 熱心公益、拾物不昧或其他與公務有關之行為,有具體事實者。
 (六) 拒受饋贈,有具體事蹟者。
 (七) 宣導政令,增進民眾瞭解有具體事蹟者。
五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予以記功:
 (一) 對於分配工作有良好貢獻,具有具體事實者。
 (二) 指派擔任重要工作,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者。
 (三) 遇有重大災害事件應付得當減少損害者。
 (四) 執行緊急任務或處理偶發事件,能依規妥善完成者。
六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予以申誡:
 (一) 服務態度欠佳,引起居民誹議者。
 (二) 違反交通規則,情節輕微者。
 (三) 車輛及工具不潔,保養不良者。
 (四) 不按定時、定線、定點收集垃圾,未按時出勤,工區不潔,工作不
      力者。
 (五) 不服從指揮或糾正情節輕微者。
 (六) 在工作場所吵鬧謾罵,影響工作情緒及秩序者。
 (七) 代替他人簽到退經查獲屬實者。
 (八) 工作時間內飲酒,影響執勤工作者。
 (九) 三個月內劣記達三次者。
 (一○) 清運垃圾、水肥向住商刁難者。
 (一一) 連續曠職三日或一年內累積達五日並影響工作輕微者。
七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予以記過:
 (一) 不服從指揮,情節重大者。
 (二) 擅離職守,影響工作進行者。
 (三) 服務態度惡劣,嚴重騷擾住戶或故意損壞住戶垃圾容器者。
 (四) 言行不檢或接受不當饋贈,有損本局聲譽情節重大者。
 (五) 車輛疏於保管,導致機械故障,延誤清運工作者。
 (六) 毆打同事,未成傷或輕傷和解者。
 (七) 連續曠職達五日、或一年內累積達十日,並影響工作輕微者。
八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予以開革 (解僱) :
 (一) 違反命令、情節重大者。
 (二) 誣告同事,情節重大者。
 (三) 無故毀損公物,情節重大者。
 (四) 散佈謠言,鼓動工潮,製造派系,破壞團結者。
 (五) 一年內累積記過滿三次者。
 (六) 凡觸犯刑法或其他不法行為,情節重大者。且移送治安機關或司法
      機關,經起訴判刑確定。
 (七) 涉及貪污案件及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八) 無故曠職連續達七日以上或全年曠職累計滿十四日。
九  本要點規定事項未盡事宜均依照事務管理規則「工友管理」相關規定
    辦理。
一○  本要點報請臺中市政府核准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