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規程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三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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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臺中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送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初 稿之審查。 二、關於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中長程發展計畫之建議。 三、關於開發單位所送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之審查。 四、參加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辦理之現場勘察及聽證會。 五、其他有關環境影響評估事項之建議與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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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除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 ,由臺中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局長兼任外,其餘委員由臺中 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本府交通局局長。 二、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 三、本府建設局局長。 四、專家學者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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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專家學者得連任一次。本 委員會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由本府補聘(派)之,補聘(派)委員之任 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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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環保局副局長兼任,綜理本委員會幕僚業務 ,副執行秘書一人輔佐之,由環保局秘書兼任,另置幹事六人至十人,由 本府就業務相關人員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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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委員會開會前得由執行秘書邀集副執行秘書及幹事先行就案件之格式與 項目初審,經分析彙整後提報委員會議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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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本委員會視受理申請環境影響評估案件情形,不定期召開,由主任委員召 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委員 同時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開會時並得邀請開發單位 、有關機關或學者專家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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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本委員會之委員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前項會議,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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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本委員會委員在辦理評鑑過程中,除適用行政程序法有關迴避之規定外,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開發單位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員應迴避表決 。與審查各開發計畫有利害關係之委員,亦同。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 關係者為審查事件之當事人時。 三、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審查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 務人之關係者。 四、現為或曾為該審查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本委員會委員有前項各款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 務有偏頗之虞者,本委員會得請其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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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本委員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 費、審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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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
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環保局編列預算支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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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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