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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性騷擾申訴案件,設性騷擾申訴 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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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評會之任務如下: (一)有關性騷擾申訴案件之調查及評議事項。 (二)有關防制性騷擾行為之建議事項。 (三)協助受本府或所屬機關委託辦理業務之民營機構或團體訂定防制性 騷擾規定之事項。 (四)其他有關性騷擾之評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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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評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副市長兼任 ,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人事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 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勞工處處長。 (二)本府社會處處長。 (三)本府法制處處長。 (四)本府消費者保護官。 (五)由本府各處推薦非主管且具兩性平權意識者之員工代表二人。 (六)專家學者三至七人。 申評會委員之組成,女性委員人數應有二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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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評會委員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前點第一項第一款 至第四款代表機關(單位)出任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申評會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由本府補聘(派)之,補聘(派)委員 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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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評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人事處副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 ,綜理申評會幕僚業務;置幹事三人,由本府社會處、本府人事處、 本府法制處派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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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評會每年召開會議一次,並得視需要隨時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主任 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 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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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評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 二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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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評會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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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評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兼職交通費或出 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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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評會所需經費由本府人事處編列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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