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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3 月 0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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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性騷擾申訴案件,設性騷擾申訴
    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申評會之任務如下: 
(一)有關性騷擾申訴案件之調查及評議事項。 
(二)有關防制性騷擾行為之建議事項。 
(三)協助受本府或所屬機關委託辦理業務之民營機構或團體訂定防制性
      騷擾規定之事項。
(四)其他有關性騷擾之評議事項。
三、申評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副市長兼任
    ,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人事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
    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勞工處處長。 
(二)本府社會處處長。 
(三)本府法制處處長。 
(四)本府消費者保護官。 
(五)由本府各處推薦非主管且具兩性平權意識者之員工代表二人。 
(六)專家學者三至七人。 
    申評會委員之組成,女性委員人數應有二分之一以上。
四、申評會委員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前點第一項第一款
    至第四款代表機關(單位)出任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申評會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由本府補聘(派)之,補聘(派)委員
    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申評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人事處副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
    ,綜理申評會幕僚業務;置幹事三人,由本府社會處、本府人事處、
    本府法制處派員兼任。
六、申評會每年召開會議一次,並得視需要隨時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主任
    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
    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七、申評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
    二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八、申評會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九、申評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兼職交通費或出
    席費。
十、申評會所需經費由本府人事處編列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