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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作業程序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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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公共安全事故、毒性化學物質災害及其他特殊情形,如災情慘重, 縱未達臺中市大量傷病患救護辦法第二條所規定之標準,仍須依照本 作業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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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消防局、衛生局及急救責任醫院,平時辦事項如下: (一)消防局: 1.應督導救災護指揮中心及各救護隊等,與衛生局及各急救責任醫 院間,維持無(有)線電通訊網之暢通,以應事故發生時之通報 ,及相關醫療機構及人員、救護人員、車輛、藥品器材等之調度 。 2.積極督導救災救護指揮每日統計各急救責任醫院所提供之醫療資 源狀況,以應事故發生時收治傷病患之需。 3.辦理年度救護人員訓練及事故防範宣導工作,以提高救護人員及 民眾救護技能。 (二)衛生局: 1.應採任務編組方式成立「重大事故緊急應變小組」,其成員至少 應包括局長、秘書、技正及緊急醫療救護、防疫、食品衛生管理 等業務科主管及承辦人。務必要能達到二十四小時隨時可動員之 狀況,以辦理事故發生時之緊急醫療、護專染病防治、家戶衛生 指導及食品衛生管理等工作。 2.督導各急救責任醫院切實儲備急救所需藥品、器材及完成救護隊 編組,以應災害發生時,可立即提供緊急醫療救護服務。 3.負責大量傷病患救護演習之救護隊、藥品器材及救護車輛之調派 事宜。 4.彙整統計轄區內各急救責任醫院緊急救之醫療資源源。 (三)急救責任醫院: 1.隨時提供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相關醫療救護諮詢。 2.訂定年度大量傷病患緊急醫療處置計畫,報衛生局備查並副知消 防局。其內容應包括下列各大項: (1)建立院內緊急指揮及聯絡糸統。 (2)指定急診及急救業務負責人。 (3)除急診室建制照常維持外,其餘醫護及行政人員均採任務編組 方式成立急醫療作業小組,以應大量傷病患救護之機動調度。 (4)選定院內臨時急救場地,如於急診室不敷使用時,可利用走廊 及適當空間,擴充臨時床,以收容病患。 (5)儲備急救所需藥品、器材及擔架推床等,以應事故之現場急救 處理及院內接送傷病患。 (6)強化院內外之無(有)線電話通訊設備,並熟練無線電使用方 法,以利緊急聯繫。 (7)年度大量傷病患緊急處置訓練及演練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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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接獲報案之作業程序: (一)詢明事故地點、種類、範圍及可能之傷病患人數,以決定是否須提 供大量支援,再依救責任醫院等之救護人員前往搶救。 (二)應立即通報消防局長、衛生局長及警察局長。並按附表一之通報系 統陳報。 (三)聯絡協調傷病患要送往之急救責任醫院急診室預作準備。 (四)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之執勤人員為判斷傷病情,得請示急救責任醫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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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消防局、衛生局、警察局接獲通報後,應立即採取相關措施如下: (一)消防局: 1.陳請現場救災救護總指揮官召集各救災相關單位,分配任務及確 定聯方法。必要時,得聯繫電信警察隊支援災難現場無線電通訊 之橫向聯繫事宜。 2.指派事故所在地及鄰近救護區之消防救護前往搶救,並回報救災 救護指揮中心。 3.視事故災情之需要,擇定安全地點,通責衛生局及急救責任醫院 開設急救站,以收容事故傷病患。 4.負責事故傷病患之脫困,並採取初步之急救措施,迅速送往急救 站急救或送往最近之急救責任醫院救治。 5.督導救災救護指揮中心,隨時登記事故傷病患人數、傷病情及收 集事故之救災救相關資料陳報市長。 6.若事故情況極重嚴重,超出本市緊急醫療救護之處理能力,得由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協調相鄰醫療區之救護人員、救護車及急救責 任醫院等跨區支援。 (二)衛生局: 1.會同現場救災救護指揮官,勘查事故現場,視需要擇定安全地點 ,以開設急救站。 2.立即動員該區有關急救責任醫院之救護隊及救護車等馳赴現場救 援,如需開設急救站時,應樹立急救站牌或旗幟,救護人員配帶 由現場之消防局或衛生局人員統一發給之臂章以資識別。救護站 內部設置如附表二,可視實際狀況增減。並應將事故種類、地、 時間、傷亡人數及處置情形等,陳報市長。 3.督促急救站積極搶救自事故現場救出之傷病患,除予持續之檢傷 分類及急救處理外,並儘速依個別之傷病情況,轉送至本市之合 適急救責任醫院救治,務必給予最妥適之治療。 (三)警察局: 1.派員管制交通、維護現場安全及維持災區治安。 2.現場進出人員之管理,以防閒雜人等進入。 3.劃定救護車進出路線及集集結區,以利傷病患及急救所需物資之 運送。 4.視災情之需要,疏散災區民眾。 5.罹難者屍體之協調處理及報請司法機關相驗事項。 6.協助犯罪偵察事項。 7.將事故之處理情形,循警察通報系統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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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市政府消防局、衛生局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單位之後續處理下: (一)消防局應就大量傷病患事故之發生原因及所造成之生命、財產之損 害及所採取之相關處置情形等,立即報告市長。 (二)衛生局應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提供資料,填列「大量傷病患事故緊 急救護處理報告」及「事故傷病患就醫情形資料表」,立即報告市 長。並對事故傷病患之就醫情形,繼續追蹤。得視情況繼續辦理災 區傳染病監視、家戶衛生輔導及食品衛生管理等事項。 (三)市政府得視情況繼續由各目的事業主管單位辦理災區善後及復舊相 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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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未盡事宜,依照緊急療救護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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