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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緊急醫療救護實施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2 年 05 月 2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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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救治本市緊急傷病患者,降低民眾傷
    亡及殘障之發生,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緊急傷病患者 (以下簡稱患者) 係指左列情形:
 (一) 災害或意外事故待救護者。
 (二) 路倒傷病者。
 (三) 其他遭遇有生命危險且病況緊急傷病者。
三  本市警察局與衛生局聯合設置「緊急醫療救護指揮中心」 (以下簡稱
    救護指揮中心) ,負責辦理左列事項:
    本市救護指揮中心設置於警察局消防隊勤務指揮中心內,受理各種傷
    病救護案件之申請,併調派處理及作追蹤、記錄考核。
 (一) 衛生局應派資深護理人員作全日之醫療諮詢及醫療指揮作業。
 (二) 由警察局指派曾受一般急救訓練之員警及裝備救護器材齊全之救護
      車作全日病患運送作業。
 (三) 受理報案時,針對事實情況,派遣距離最近救護車出勤,並利用無
      線電指導一般急救員作緊急處理及保持密切聯繫。
 (四) 處理災害或意外事故患者在十名以上,或傷患無法立即救出送醫時
      ,由「救護指揮中心」視情況需要通知責任醫院,作收容作業或到
      現場成立臨時救護站。
 (五) 如接重大案件時,應主動向衛生局及相關單位通報並登錄。
 (六) 緊急醫療救護無線電系統應隨時保持勘用狀況。
 (七) 救護指揮中心應於每日上午九時、下午二時及九時,負責查詢責任
      醫院之空床數、急診病床數、加護病床數及燒傷病床數。
 (八) 傷患本人及家屬不得要求送至外縣市就醫。
四  本市責任醫院由衛生局規畫指定之,配合辦理左列事項:
    院方於接獲通報將送某類病人到院時,應先預做準備,包括人員及器
    材之備妥。
 (一) 院方接到救護中心的指示,要求支援勤務時,應即刻出動,並視情
      況需要調派人員、急救器材,到場成立臨時急救站,負責檢傷分類
      ,初步急救傷患及後送等事宜。
 (二) 院方應按平時所設急診室床位、數量,另行儲備臨時急診床,於接
      獲救護指揮中心通知,即緊急增設床位,以因應突發事件大量收容
      傷患,急診室並應掌握院內重症病房,燒燙傷中心之空床數。
 (三) 院方不可以任何理由拒收患者,送達之患者應先予以緊急處理,如
      有正當轉診原因由救護指揮中心協調聯繫轉院。
 (四) 院方對救護中心護送之患者,應以急診優先診治,並依規定簽收救
      護記錄表,每月彙整統計。
 (五) 各責任醫院應訂定大量傷患醫緊急應變處理作業手冊送衛生局備查
      ,並於大量傷患就醫期間應主動每日向衛生局報告有關收容者名單
      、傷勢及處理情形。
五  患者之就醫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般緊急傷患者入院手續、醫療費用等由其隨行親友自行負責。
    災害或意外事故之患者無法及時查明或不及通知其親友時,先行送至
    責任醫院就診後,補填「緊急傷病送醫服務登記簿」及「緊急傷病患
    到院前記錄」再由當地派出所或責任醫院查明患者姓名及地址通知其
    親友補辦就醫手續。
    路倒患者就醫,依內政部訂頒「路倒病人收治及醫療費處理要點」辦
    理。
六  法定傳染流行期間衛生局應負責處理傳染病患或疑似傳染病患之就醫
    。
七  發生大量傷患情況時,衛生局得視實際情況調集本市之救護車及醫護
    人員配合救護指揮中心,做各種因應措施。
八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相關法令規定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