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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緊急醫療救護諮詢委員會組織規程(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0 月 1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89號公告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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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程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臺中市政府應設置緊急醫療救護諮詢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以辦理轄
區內緊急醫療救護相關諮詢事項,其任務如下:
一  關於緊急救護需求及資源規劃之諮詢事項。
二  關於緊急傷病患救護作業程序訂定之諮詢事項。
三  關於緊急醫療救護人力規劃及訓練之諮詢事項。
四  關於緊急醫療救護爭議案件之協調事項。
五  關於急救教育訓練及宣導之諮詢事項。
六  關於醫療機構緊急醫療救護改進之諮詢事項。
七  關於緊急醫療救護品質考核、評估之諮詢事項。
八  其他有關緊急醫療救護之諮詢事項。
本會並得依據醫療網之規劃,依緊急醫療救護區域聯合設置,由相關縣 (
市) 政府輪流主辦。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衛生局局長兼任,委員十二人至二十人,由市長
就有關單位代表、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中聘 (派) 兼之,其聘期均為二
年,期滿並得續聘。
前項委員中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緊急醫療救護、法專家學者及社會人
士。
第 4 條
本會得分組辦理第二條所列事項。每組各置委員六人至十人,並以一人為
召集人,均由主任委員指定本會委員擔任。
第 5 條
本會置行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二人至三人,均由主任委員就該項業務現職
人員派兼之,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會幕僚業務。
第 6 條
本會每三個月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舉行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擔任
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得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必要時得邀請有
關機關或專家學者列席。
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
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對於特定事項,得指定委員或委託有關單位或學術機構先行調查研究。
第 7 條
本會主任委員、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
第 8 條
本會所需經費由衛生局編列預算支應。
第 9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