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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廣徵政風興革意見,作為推動施政與 廉政工作之諮詢、決策之參考,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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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得配合業務性質需要,舉行政風座談會 (以下簡稱 座談會) ,邀請具有代表性之學者、專家、業者、社會人士及有關業 務主管人員參加以廣徵政風興革意見,作為施政之重要參考;座談會 由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主持,各主辦機關之上級機關得派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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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座談會內容以與民眾關係密切、權益有關之業務及有助政風防弊措施 為主,座談前,得辦理民意問卷調查,其調查結果作為座談之主題, 座談之詳細內容由主辦機關研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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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參加座談會有關人士,由主辦單位洽聯後,連同舉辦日期等相關準備 事項,提經政風督導小組會議決定或簽由首長核定實施,並函報上級 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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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舉辦座談會時,得同時舉辦工作績效展示,使參加座談會人士瞭解主 辦機關推動端正政風工作實際狀況及業務績效,用以擴大宣導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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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工作績效展示內容,應包括下列工作項目績效統計、資料、圖表、照 片及案卷: (一) 業務防弊措施訂定、修訂、執行情形。 (二) 政府採購作業。 (三) 政風法令宣導。 (四) 獎勵表揚廉能。 (五) 政風督導小組功能。 (六) 查處貪瀆案件。 (七) 查處行政違失案件。 (八) 其他有助政風防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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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各機關舉辦座談會時,得洽請傳播媒體擴大報導政府貫徹執行肅貪政 策之決心及重視社會各界人士之興革意見,並加強宣導行政革新效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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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座談會結束後,各主辦機關應將具體結論,彙提本府。其反映意見, 屬於中央部會者或涉及本府應興應革者,應分別層報本府政風督導小 組轉陳法務部參處或分送本府各主管機關 (單位) 據以改進。有關辦 理座談會績優案件,視其績效,依相關規定酌予該機關首長及經辦人 員適當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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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本府各單位,應參照本要點,切實要求所屬機關辦理座談會,藉以溝 通觀念,有效防制貪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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