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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獎勵廉潔楷模實施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9 月 0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政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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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端正政風,促進廉能政治,激發員工
    榮譽心,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為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員工。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要點予以獎勵:
(一)對主辦或監督之業務拒收賄賂、餽贈或其他不正利益,操守廉潔,
      堪為政風典範,且無不良動機者。
(二)從事端正政風防制貪污業務研究發展,有重大創見,有具體事實或
      報經核定有案者。
(三)主動為民服務,協助民眾解決困難,不辭勞怨,確有重大具體事蹟
      ,有助改善政治風氣者。
(四)其他優良政風事蹟或有關善行,足以提升廉能政治風氣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獎勵:
(一)最近二年內曾依本要點規定受表揚者。但有特殊重大事蹟者,不在
      此限。
(二)最近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受記過以上之處分
      者。但因過失行為受刑事處分者,不在此限。
(三)最近三年內考績曾列丙等者。
(四)經監察院彈劾、糾舉尚未結案者。
(五)因違法失職行為,正在司法機關調查中或移送法院偵辦或移送公務
      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尚未結案者。
五、本府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應於每年一月底前,遴選前一年度符合
    獎勵條件之績優人員,填具績優人員推荐表(如附件)一式二份,函
    送本府政風處審核。
六、應予獎勵人員,由本府政風處簽報核定後,予以頒獎表揚。
七、本要點所需獎勵經費,由本府政風處編列經費支應。
八、各機關學校得參照本要點選拔廉潔楷模,適時自行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