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扶植本市傑出演藝團隊徵選須知(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3 月 1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文化局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  臺中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扶植地方傑出的演藝團隊,增強團隊
    品質協助其長期發展,並配合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辦理縣市傑出演
    藝團隊徵選與獎勵計畫,特擬訂本徵選須知。
二  受理對象資格:本徵選須知所稱本市傑出演藝團隊,乃指設籍並立案
    於臺中市,且從事音樂、舞蹈、戲劇及傳統戲曲等演藝活動,並具備
    以下條件者:
 (一) 演出評比績優且具備特色足以向全國推展者。
 (二) 立案滿兩年以上,並有持續性活動與展演者,維持每年至少一場創
      新作品推出。
 (三) 團隊行政組織與財務收支制度健全者。
三  申請參加徵選的團隊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本府不予受理申請 (若團隊
    隱而未報,本府一經查知,得追回獎勵補助款) :
 (一) 已入選為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當年度傑出演藝團隊者。
 (二) 政府機關或公民營事業單位所屬演藝團隊、學校或其附屬團隊。
 (三) 曾接受獎助,經評估結果績效不佳,無法有效執行企劃或無正當理
      由延遲結報者。
 (四) 最近兩年曾因違反法規而受處分者 (例如:違反著作權法相關法令
      ) ;或違反公序良俗,經查證屬實者。
 (五) 團隊於其他縣市重複登記立案者。
四  申請文件:一律以A4紙張規格打字處理 (直式橫書) ,缺件或企劃
    書份數不足皆不予受理。
 (一) 企劃書十份,每份企劃書的內容至少必須包括以下1至6各項:
      1 團隊簡介、團隊人員名冊、演出記錄表與當年度演出計畫。
      2 申請扶植項目─團隊可選擇以下一項或以上的項目:
      (1) 當年度固定辦公室費用或排練場地租金。
      (2) 當年度創新作品創作與發表演出費用。
      (3) 當年度專職人員培訓費用。
      3 經費概算與預期成果。
      4 團隊財務結構─資金來源與管理運用、收支損益表。
      5 團隊立案證書影本與負責人身份證影本正反面 (請黏貼於A4紙
        張) 。
      6 團隊歷年演出照片十張 (請黏貼於A4紙張) 。
 (二) 演出記錄錄影帶一卷。
五  受扶植獎助的團隊應於該年度十一月廿日前,依規定辦理核銷,並提
    送成果與相關資料,以供本府評估考核並提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
六  本府得將入選團隊造冊送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