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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立高級中學員額設置基準(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2 月 1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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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基準依臺中市立高級中學(以下簡稱高級中學)組織規程準則第六
    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二、高級中學置校長一人,專任。
三、兼行政職務人員: 
(一)四十班以上者,置秘書一人,由校長就編制內專任教師中聘兼之。
(二)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圖書館各置主任一人,其所屬各組
      各置組長一人。組長除生活教育組長得由軍訓教官兼任及總務處組
      長專任外,餘均由校長就編制內專任教師聘兼之。
(三)輔導工作委員會置主任委員,由校長兼任,所屬各組各置組長一人
      ,由輔導教師兼任,輔導教師不足者,得由具有輔導教師資格之專
      任教師兼任。
(四)每班置導師一人,由校長就編制內專任教師聘兼之。
四、教師: 
(一)普通班國中部每班置教師二人,每滿九班增置教師一人,最多增至
      七人;高中部每班置教師二人,每滿四班增置教師一人,最多增至
      十五人。
(二)特殊班及實驗班每班置教師三人。 
(三)輔導工作委員會置主任輔導教師一人,每十二班置專任輔導教師一
      人,其尾數達七班以上者,增置一人,均由校長遴選具有專業知能
      之教師充任之。
(四)教師兼任各處室主任之員額得依實際兼任人數增置二至五人。
五、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員額編制,依教育部頒「高級中等學校軍訓(護
    理)人員編制員額設置基準表」辦理。
六、專任職員: 
(一)編務處所屬各組,各置組長一人。 
(二)人事人員之設置,依人事機構設置規定辦理。 
(三)會計人員之設置,依主計人員設置規定辦理 
(四)幹事:未滿十二班者,得置一人;十二班以上,未滿十八班者,得
      置二人;十八班以上,未滿二十四班者,得置三人;二十四班以上
      ,未滿四十四班者,得置四人;四十四班以上者,每增滿十班,再
      增置一人,最多以置六人為限。
(五)佐理員、助理員、技佐、管理員、書記之設置,於現有專任職員總
      員額不變則下,依「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規定辦
      理。
(六)每校置護理師或護士一人,七十二班以上得增置一人。
七、工友 
(一)十二班以下者,置一至四人(含技工一人)。 
(二)十三班以上至三十六班者,置工友四至八人(含技工二人)。 
(三)三十七班至七十二班者,置工友八至十三人(含技工三人)。 
(四)七十三班以上者,置工友十三至十五人(含技工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