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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慶祝稅務節表揚優秀稅務人員選拔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2 月 0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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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舞稅務人員士氣,提升服務精神,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訂表揚對象為臺中市地方稅務局(含派出單位)所屬辦理稅
    務工作人員。
三、本要點之優秀稅務人員,須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並符合特殊條件之一者
    ,列為選拔對象。
(一)基本條件: 
      1.辦理稅務工作連續滿五年以上,服務成績優良且最近五年內未受
        懲處者。
      2.操守廉潔、品德良好,近三年未經本府表揚或未經上級機關表揚
        者。
(二)特殊條件:
      1.對主辦之業務推展具有成效或領導有方有優良事蹟表現者。
      2.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特殊勛績者。
      3.研究發展建議事項及創新措施,經採行具有績效者。
      4.查獲重大違章漏稅,成績卓著有具體事實者。
      5.適時消弭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之發生或已發生而處置得宜,免除
        或減少重大損害者。
      6.舉發重大弊端或革除積弊,成績卓著有具體事實者。
      7.依法執行職務拒絕受賄或本人遭受迫害有具體事實者。
      8.其他優良事蹟足資表揚者。
四、優良稅務人員之選拔,於每年終了辦理,經本市地方稅務局審議遴荐
    四至六員,送本府核定,於每年七月一日慶祝稅務節時公開表揚。獲
    獎人員每員發給本府獎狀一禎,三千元等值獎品一份,以資鼓勵,並
    為爾後辦理升遷時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