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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娛樂稅稽徵業務實施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0 月 1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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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為便於娛樂稅稅籍管理,提高稽徵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娛樂業向稽徵機關辦理設立、變更、歇業登記時,應由主管營業稅單
    位收件查簽後會知主管娛樂稅單位簽辦並設置稅籍卡;又娛樂業為代
    徵報繳娛樂稅手續向稽徵機關主管娛樂稅單位申請設立、變更、歇業
    登記時,主管娛樂稅單位除會知主管營業稅單位外,另簽辦並設置稅
    籍卡;前項稅籍卡,應登記其商號名稱、營業地址、開業日期、組織
    類別、負責人姓名、地址、資本額、營業項目及設備等,如遇營業變
    更、歇業、註銷時,應隨時釐正,務求稅籍完整。
三、娛樂業稅籍卡以戶為單位,備封底面,裝訂成冊,以資勾稽。
四、稽徵機關對於查定課徵之娛樂稅,應依據查得資料核定稅額後輸入電
    腦,俟月底由資訊科產生徵收底冊。其屬自動報繳者,應於接到業者
    填寫之自動報繳繳款書報核聯核對免用娛樂票券代徵娛樂稅款申報表
    或票券銷存月報表無誤後,於電腦檔上建檔並產出娛樂稅自動報繳資
    料建檔異動清單。
五、每期娛樂稅,稽徵機關應於收到公庫所送稅單及自動報繳繳款書銷號
    聯七日內,由資訊科在資訊終端機建檔銷號。銷號時,查定課徵者,
    應核對稅單之稅額是否與徵收底冊相符,自動報繳者,應核對是否與
    申報表電腦畫面一致,同時均須注意加徵滯納金及扣領獎勵金之計算
    有無錯誤,每期稅款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應於滯納期屆滿十五日內
    由資訊科產生欠稅清冊送業務課彙送管理單位移送強制執行。
六、稽徵機關對於娛樂業,在其營業時間,應選派稽徵人員負責實地檢查
    (調查),並指派複核人員巡迴稽查。
七、稽徵機關派員檢查自動報繳娛樂業務及調查查定課徵娛樂業之營業情
    形時其檢(調)查人員,在同一業戶檢(調)查時間,最長不得連續
    超過三天。
八、經指派擔任實地檢(調)查人員,臨時因事不能執行任務時,應先向
    主管科請假,另行調派接替,不能私自託人代替,否則以曠職論處。
九、稽徵機關應蒐集報章雜誌或其他有關資料予以登記,並隨時派員調查
    ,作為娛樂稅課徵資料。
十、稽徵機關對於自動報繳娛樂業,應視實際業務需要加強檢查,如發現
    有不正常或逃漏跡象,應派員駐徵。
十一、實地駐徵人員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依照指定時間到達指定場所,填具娛樂業營業狀況訪查報告表
        ,檢查其實際營業情形與開立之統一發票金額或銷售各種票券起
        訖號碼、張數、金額相符後,始可離去。
  (二)督促業者應依照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或對持票入場之娛樂人應遵守
        規定撕票,將發票或入場聯交還娛樂人,並注意娛樂人所持票券
        是否經稽徵機關登記驗印之票券。
  (三)注意設有固定座位之娛樂業娛樂人入場時,所持票券有無依規定
        加蓋日期、場別戳記與座排號,如發現有偽造矇混跡象,應即嚴
        予追查。
  (四)查核出售票券,有無跳冊跳號情形,其售出票券號碼是否與當場
        使用之票券號碼相符。
  (五)發現娛樂業不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或不依規定撕斷票券、收取現
        金、以票券存根聯或其他非經主管稽徵機關驗印之票券交顧客代
        替入場聯使用等違章漏稅情事之一者,應依照有關規定處理,必
        要時就近洽請治安機關派員協助處理。
  (六)注意查核其所售之票券價格,是否與向稽徵機關報備之價格相符
        ,所開立之發票金額是否與收費額相當,有否短、漏開。
  (七)娛樂業營業狀況訪查報告表及有關違章漏稅情事,應於翌日上午
        陳報核閱。
十二、稽徵機關得經常派員至影劇院等有出售娛樂票券之場所,購買當日
      各場票券,以便依據所購票券上之編號,作為勾稽其當日售票張數
      ,與其自動報繳稅款是否正常。如發現有不正常情形者,應予輔導
      並列為重點稽查對象。上項購票費用,在娛樂稅稽徵經費項下開支
      。
十三、自動報繳娛樂業所使用之娛樂票券,應詳列各該娛樂業名稱及字軌
      號碼,套印單照專用印章或直接於票券上驗印,其字軌以能辨別各
      該娛樂業為原則,並應在各該票券劃線處打孔以利撕斷。
      其他娛樂業如有印製票券之需要,均應申請主管機關依規定辦理。
十四、自動報繳娛樂業發售娛樂票券,應依冊次號碼順序出售,不得跳號
      跳冊,如有兩個以上售票窗口得視實際需要情形,每一售票窗口每
      日分配若干冊分別出售,各該售票窗口所分配之票券應按號碼順序
      出售。
十五、娛樂稅稽徵業務,在地方稅務局總局(簡稱總局)及分局所在地者
      ,由總局及分局分別直接辦理,其稅額由總局及分局派員調查業者
      實際營業設備或數量等課稅資料,填具「娛樂稅查定案件處理表」
      簽請核定。
十六、稽徵機關於派員實地調查業者之營業資料時,應注意實際營業狀況
      ,考慮淡、旺因素。並於調查後分別作成紀錄,於翌日上午陳報。
十七、為求本市各區娛樂稅課徵公平合理起見,地方稅務局應視需要召開
      座談會,研討娛樂稅查課有關問題,作為核課娛樂稅參考。
十八、查定課徵之娛樂業者,對於稅額之核定,如有爭議或發現調查資料
      不實時,得由局長指派審核員另行深入調查後,簽報局長核定。
十九、稽徵機關應於娛樂稅開始繳納日前,將當月稅單送達營業人同時取
      具回執聯,並於滯納期滿後將欠稅之回執聯彙送欠稅管理單位處理
      。
二十、本市稽徵機關為健全娛樂稅稅籍,掌握娛樂稅源,力求稽徵確實並
      遏止逃漏,期能公平合理課稅而達成增裕庫收目的,每年應擬訂計
      畫辦理娛樂稅稅籍清查。
二十一、查定課徵之娛樂稅,因故停業一日以上,經事前申報主管稽徵機
        關調查屬實者,其當期應納稅額得比例核減之,如停業不滿一日
        或未於事前申報者,則不予核減,其當期稅單發出後,始據申報
        者,如其應減之稅額,得於次期比例核減之。但經政府機關明令
        停業,或因天災地變不可抗力而被迫停業者,不受事前申報之限
        制。
二十二、查定課徵之娛樂業、於營業期間內申報歇業或經政府機關明令停
        業者,主管稽徵機關應即按實際營業日數核計應納稅額,於停歇
        業三日內發單課徵,其限繳日期應自稅單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繳
        納之,逾期繳納,應加徵滯納金,逾期三十日仍未繳納者,應於
        滯納期限屆滿十五日內由資訊科產生欠稅清冊送業務單位彙送管
        理單位移送強制執行。
二十三、查定課徵之娛樂業,對稽徵機關所查定稅額不服,依照稅捐稽徵
        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復查時,稽徵機關應即派員調查,並參酌
        平時營業資料及代徵人所提理由予以復查。復查確定後,除將應
        行退補稅額予以退補後,並應作為次月查定稅額之參考。
二十四、稽徵機關主管娛樂稅單位與主管營業稅單位對於查定課徵之娛樂
        業,調查所得之營業額,其計算基礎應求一致,以免紛歧,至開
        業歇業資料應互相通報以資勾稽。
二十五、娛樂業發生違章漏稅情事,應移法務科審理並於娛樂稅稅籍卡內
        詳細登載。違章案件成立後法務科應將違章事實之相關營業資料
        通報主管娛樂稅及營業稅單位參考運用。
二十六、違章漏稅金額鉅大案件,稽徵機關審理單位應注意法院執行之效
        果,必要時,應依法聲請法院對營業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
二十七、因檢舉而查獲自動報繳娛樂業涉嫌侵占代徵稅款情事,經裁罰確
        定者,由稽徵機關發給檢舉人查緝特別獎金新台幣二千元,上項
        特別獎金由稅捐稽徵經費項下開支。
二十八、娛樂業,全年度如能依照娛樂稅法及徵收細則規定事項辦理代徵
        成績優良無違章情事發生並平日對推行稅務政令有成效者,主管
        稽徵機關應列舉其具體事蹟,以榮譽商人冊報上級於當年度商人
        節頒給獎狀表揚。
二十九、本市娛樂稅稽徵應用書表以稅捐稽徵機關獲得ISO九○○二國
        際品保認證通過之表件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