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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消防局核發工作獎勵金細部支給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0 月 0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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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要點依消防機關核發工作獎勵金支給要點第五點第二款規定訂定之
    。
二  本要點規定之工作獎勵金 (以下簡稱本獎勵金) ,核發對象為臺中市
    消防局 (以下簡稱本局) 執行消防工作,具有績效之人員 (含義勇消
    防人員) 。
三  核發細目及標準依本局工作獎勵金核發標準細目一覽表 (如附件一)
    辦理。
四  各業務單位申請本獎勵金應於案件結束後三個月內,主動查核詳述具
    體事蹟,確實填寫「核發工作獎勵金申請審核表」 (如附件二) ,由
    業務單位簽會人事室、會計室,依規定從嚴審核,報請本局局長核定
    發給,不得浮濫。對以團體名義申請核發者,應轉發至各實際出力人
    員,並視各員出力程度作合理公平分配。
五  同一案件如已領取其他獎金者,不得重複領取本獎勵金,但其他獎勵
    金金額較本獎勵金為低者,得領取差額。如有重複申領不實者,依法
    從嚴議處,並追繳重複領取之獎勵金。
六  執行消防工作不力者,除不發給本獎勵金外,並依有關規定議處。
七  本獎勵金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