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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一二條及第一三一條等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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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機車、腳踏車停放應依左列規定: (一) 在設有騎樓地之路段,應在騎樓內停放,並以列為限,車頭向內, 後輪軸應與建築線 (騎樓柱外緣) 標齊,建築線外側已設置水溝者 ,後輪後緣應與水溝內緣標齊。 註:在設有騎樓地之路段禁止停放人行道或車道、路邊。 (二) 道路沿線無騎樓,但已設置人行道者,得沿人行道外緣停放一列為 限車頭向外,車輛前緣應與人行道標齊。 註:在道路沿線無騎樓但已設置人行道之路段禁止停放車道、路邊 。 (三) 道路沿線既無騎樓又未設置人行道,且無禁止停車之規定者,得視 交通狀況橫向或順向停放力求整齊畫一,不妨礙交通不影響觀瞻為 度,但五公尺以下之巷道以順向停放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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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騎樓或人行道停放機車、腳踏車,以一列為限,一律與建築線或人行 道垂直停放,不得平行橫向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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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騎樓、人行道及路邊,劃設機車、腳踏車停車白線者 (限制線) ,機 車、腳踏車停放時,應以該白線為準,不得超越,相鄰車輛應注意整 齊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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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機車、腳踏車停放於騎樓、人行道,應保持整齊,並不得裝載污穢零 亂物品,妨害觀瞻與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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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機車、腳踏車進入專用停車場停放,不論收費與否,均應按照規定依 序停放,保持整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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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左列情形禁止停放: (一) 設置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騎樓,人行道慢車道及路邊。 (二) 機車、腳踏車修理業待修、待售之機車、腳踏車及車輛保管業保管 之機車、腳踏車一律不得在騎樓,人行道、慢車道及路邊停放。 (三) 機車、腳踏車以外二輪以上手推 (拉) 車,三輪以上人力腳踏客貨 車及各式攤架禁止在騎樓人行道、車道或路邊停放,但殘廢人員所 使用之小型三輪車得不受限制。 (四) 破舊或廢棄不堪使用之機車、腳踏車不得在騎樓、人行道、慢車道 及路邊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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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機車、腳踏車進入騎樓、人行道後不得騎乘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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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違反本要點之處罰: (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簡稱「處罰條例 」裁處。) (一) 違反本要點第二項至第七項規定者: 1 機車依照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 2 腳踏車及慢車道依照同條例第七十四條第四款處罰。 3 攤架依照同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處罰。 4 機車違規停車並得依台灣省妨害交通車輛處理辦法規定實施拖離 保管。 (二) 違反本要點第八項規定者: 1 機車依同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十三款處罰。 2 腳踏車依同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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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要點由各分局、各分駐、派出所負責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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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 有關標誌、標線規劃與設置,由本局交通隊、總務課負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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