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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義勇消防人員福利互助委員會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0 月 1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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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據臺中市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之。
二、互助會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福利互助金之籌集、運用與管理事項。
(二)關於福利互助費之審核、給付事項。
(三)關於福利互助措施之研究改進事項。
(四)關於福利互助資料之蒐集、登記事項。
(五)其他有關福利互助事項。
三、互助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消防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消
    防局副局長兼任,委員四人,由下列機關及單位指派人員兼任之:
(一)臺中市議會行政組。 
(二)臺中市政府行政處。 
(三)臺中市政府財政處。 
(四)臺中市政府主計處。
四、 互助會設下列各組:
(一)行政組:掌理義勇消防人員福利互助有關事項。
(二)會計組:掌理福利互助有關會計事項。
(三)出納組:掌理福利助有關出納事務、文書及一般行政事項。
五、互助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消防局秘書兼任,行政組承主任委員、副
    主任委員之命兼處理日常事務。組長三人,組員三人,由消防局相關
    業務單位派員兼任,辦理經常事務。
    以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六、互助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並
    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召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