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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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條 | 臺中市立托兒所(以下簡稱本所),依法辦理兒童保育事項,並受本府社會處之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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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條 | 本所置所長一人,承市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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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條 | 本所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有關事項:一、保育組:掌理兒童保育、衛生保健及社會工作等事項。
 二、行政組:掌理文書、出納、研考、庶務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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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條 | 本所置組長、組員、助理員、保育員、護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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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條 |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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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條 | 本所置會計員,由本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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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條 | 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第四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或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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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條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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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條 |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擬訂,報請本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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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一條 |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