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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召開重要行政業務會議機密維護作業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05 月 1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政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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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二、目的:為防止本府召開重要行政會議(會議議事範圍,屬國家機密或
    涉及國家機密、對國家安全及政令推行有所影響或法令有所規定應秘
    密者屬之)時,有關會議機密事項外洩,造成困擾並影響機關威信,
    特訂定本作業要點,以確保會議機密安全。
三、實施時間:遇案由承辦(秘書)單位會同本府政風室共同實施之。
四、狀況研判:會議使用之機密文件外洩後,依其性質可能產生之影響:
(一)引發首長困擾,影響員工辦公情緒。
(二)引起員工疑惑與不滿,打擊士氣,影響機關團結。
(三)造成施政計畫執行之困擾。
(四)造成圍標、土地炒作、搶建。
五、防範措施:
(一)會場需選擇環境單純或有隔音設備處所舉行,會前主席應指定專人
      實施會場清查管制。
(二)會議主席應於會議開始與結束,宣佈本次會議機密等級,並規定與
      會人員不得洩漏會議內容。
(三)業務主管單位應加強與會人員之限制措施,凡與會議無關人員不得
      參加,會後如有必要指定發言人對外發布消息,避免會議內容外洩
      造成機關困擾。
(四)會議中所分發之有關資料,承辦單位應標示機密等級外,並編號管
      制分發,收回時並確實清點有無遺失。
(五)重要行政會議資料之作業流程(如創稿、送繕、打印、油印、影印
      )承辦單位應採取保密措施,剩餘之資料或廢稿紙、臘紙,應予集
      中監督銷燬。
(六)重要行政會議若涉及其他機關人員參加時,應一律由承辦單位製發
      出席證,以資識別。
(七)機密性會議資料應由承辦人親自持會及密陳市長,核定後發文時應
      標示機密等級,有關考績(成)案件核定發文時應標示:「本案核
      定發布後自動解密」字樣。
六、執行分工:
(一)各級承辦人員應隨時自我檢查作業過程,如有疏失或洩密情形,應
      主動報告主管及時妥處,政風處可適時派員協助檢查。
(二)各業務單位主管應切實負起整個作業流程之監督責任,發現弊失時
      ,應適時採取因應措施,以防事件擴大。
(三)各業務單位密件承辦人,應妥採有效保密措施,協助執行保密作為
      ,以防止洩密事件發生。
(四)政風處承市長之命,負責實施保密宣導、檢討等之作為,並就發現
      之優點,簽陳市長核參。
七、附則:本要點奉市長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
    辦理,並得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