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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考核員工之電話禮貌,提高為民服務 品質,樹立本府良好形象,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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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實施對象為本府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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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單位平時應依本府對所屬各單位電話禮貌測試紀錄表(如附件)內 容,加強對員工宣導接聽電話之態度及技巧,並不定期對本單位人員 實施電話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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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核測試: 本府設電話禮貌測試小組,由本府秘書六人組成,每月至少一次,不 定期測試本府各單位電話禮貌情形,並填列本府對所屬各單位電話禮 貌測試紀錄表,以作為獎懲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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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測試結果之獎懲: (一)獎勵: 1.個人部份:每月選出電話禮貌先生、小姐二名,發給相當於新台 幣一千元之等值獎品並公開表揚。 2.團體部份:每年底選出電話禮貌良好之單位前三名,除予公開表 揚外,並發給第一名新台幣二萬元、第二名一萬五千元、第三名 一萬元之等值獎品。 (二)懲處:經測試人員測試時,遇接話人員措詞不當、語氣不遜、服務 態度不佳等情形者,除予以勸告糾正外,同時書面告知該單位主管 督導改進,並副知各單位以資警惕;其個人經登記累計達三次者, 予以申誡一次,一年內累計申誡兩次者,年終考績(核)不得考列 甲等或作為是否續聘、僱用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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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辦理本要點所需之經費,由本府人事處預算相關費用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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