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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員工電話禮貌考核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10 月 2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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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考核員工之電話禮貌,提高為民服務
    品質,樹立本府良好形象,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實施對象為本府員工。
三、各單位平時應依本府對所屬各單位電話禮貌測試紀錄表(如附件)內
    容,加強對員工宣導接聽電話之態度及技巧,並不定期對本單位人員
    實施電話測試。
四、考核測試: 
    本府設電話禮貌測試小組,由本府秘書六人組成,每月至少一次,不
    定期測試本府各單位電話禮貌情形,並填列本府對所屬各單位電話禮
    貌測試紀錄表,以作為獎懲之依據。
五、測試結果之獎懲: 
(一)獎勵: 
      1.個人部份:每月選出電話禮貌先生、小姐二名,發給相當於新台
        幣一千元之等值獎品並公開表揚。
      2.團體部份:每年底選出電話禮貌良好之單位前三名,除予公開表
        揚外,並發給第一名新台幣二萬元、第二名一萬五千元、第三名
        一萬元之等值獎品。
(二)懲處:經測試人員測試時,遇接話人員措詞不當、語氣不遜、服務
      態度不佳等情形者,除予以勸告糾正外,同時書面告知該單位主管
      督導改進,並副知各單位以資警惕;其個人經登記累計達三次者,
      予以申誡一次,一年內累計申誡兩次者,年終考績(核)不得考列
      甲等或作為是否續聘、僱用之依據。
六、辦理本要點所需之經費,由本府人事處預算相關費用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