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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管轄訴願案件之申請閱卷作業, 基於申請程序之便利性、維護訴願卷宗之完整性及必要之保密性,特 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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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訴願人、參加人、訴願代理人、或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以下簡 稱申請人),向本府申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訴願卷內文書或原行 政處分機關據以處分之證據資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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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人於訴願案件審議程序進行中,得以書面或線上申請閱卷;申請書 應記載申請人姓名、地址、電話、與本案之關係、訴願人姓名、案由、 案號等事項。 第三人提出申請者,應檢附訴願人同意書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文 件。 申請人請求閱卷,應依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文書使用收費標準繳 納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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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府收受閱卷申請經審查後准予閱卷之案件,應指定閱卷期日及地點, 通知申請人。 前項通知應自收受申請之日起十日內為之。但原行政處分機關尚未檢卷 答辯前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得俟卷證齊備後,再行指定,並將事由通 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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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人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依指定時間親自到達指定地點,於閱卷登記 簿上簽名或蓋章,並經本府承辦人員核驗身分後,洽取卷內文書;閱畢 後,應將原卷交還承辦人員點收無訛,始得離開閱卷地點。 申請人每次閱卷時間以一小時為原則;如有正當理由者,經本府同意, 得延長合理時間。 申請人得協同一人協助閱卷,協同人員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並於閱卷 登記簿上簽名或蓋章。但不得僅由協同人員單獨在場閱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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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人撤回閱卷申請或無法於指定時間到達指定地點閱卷者,至遲應於 閱卷期日前一日通知本府。 申請人遲誤指定閱卷時間始到達指定地點者,本委員會得另行指定閱卷 時間及地點。 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重複申請閱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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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人閱卷應於指定地點為之,並遵守下列事項: (一)卷內文書不得攜出閱卷地點。 (二)卷內文書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或作其他記號。 (三)裝訂之卷內文書不得拆散,證物或樣品不得拆解。 (四)不得有其他損壞卷證資料之行為。 (五)卷內文書、證物或樣品於閱畢後,應照原狀存放。 閱卷時應遵守閱卷場所規則及承辦人員之指示,不得有喧嘩或其他妨礙 秩序之行為。 申請人違反前二項規定者,承辦人員得當場中止其閱卷,並為必要之處 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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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府收受閱卷申請經審查後,認有依法令規定不得閱覽或應限制公開, 或卷內文書經原行政處分機關標明依法令應予保密不予閱覽者,本府得 不予交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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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依本要點規定所取得之資料,僅供參考之用,不得移作其他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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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人委任代理人閱卷者,應提出委任書,其閱卷程序適用本要點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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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規定之行政事務,由本府法制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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