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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執行院頒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考評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計畫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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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院頒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
    進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之考評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受考評對象為執行本方案之本府交通處、建設處、教育處、
    新聞處、本市警察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學生校外生活指導委員
    會及相關業務執行單位。
三、本府為辦理考評事項應聘請傳播媒體代表及學者專家五人至七人,及
    本府參議或秘書組成評審小組,會議時,並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召集
    人。
四、評審小組應於每年年度終了之次年二月底前就本方案所定工作項目提
    經本市道安會報通過或上級核定之工作計畫績效進行考評並提出優、
    缺點及建議。
    本府應將考評結果提送本市道安會報核定後分送各考評對象,並報交
    通部道安委員會備查。
五、各受考評對象應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計畫評核作業要點規定,於
    每次考評前提報自我考評報告一式二份,作為考評之書面參考資料。
六、本府於每年度考評後,對本府受考評對象相關人員之執行績效辦理獎
    懲。相關人員為單位主管、主辦人員,協辦人員得比照辦理。
    前項獎懲標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成績達八十分列甲等,獎勵標準如下:
      1.分數達九十分者,各記功一次。
      2.分數達八十五分未達九十分者,各嘉獎二次。
      3.分數達八十分未達八十五分者,各嘉獎一次。
(二)成績達七十分未達八十分列乙等,不予獎懲。
(三)成績達六十分未達七十分列丙等,不予獎懲。
(四)成績未達六十分列丁等,懲處方式如下:
      1.分數達五十五分未達六十分者,各申誡一次。
      2.分數達五十分未達五十五分者,各申誡二次。
      3.分數達四十分未達五十分者,各記過一次
      4.分數未達四十分者,各記過二次。
七、考評結束後,召集人對府內評審及工作人員於辦理考評時,能針對列
    管計畫項目發掘實際問題,提出具體改進意見者,得簽請獎勵。
八、本要點第三點組成之評審小組人員均為無給職,府外人員得支領出席
    費,本項所需經費由計畫處相關預算項下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