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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立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以下簡 稱各機關)政府出版品管理制度,促進出版品之普及流通,並落實資 訊公開,知識共享之目的,依據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訂 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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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政府出版品(以下簡稱出版品)係指以本府及各機關之經 費或名義出版或發行之下列圖書、連續性出版品、電子出版品及其他 非書資料: (一)圖書:指法規、概況、簡介、施政工作及成果報告、專論、研究報 告、會議報告、指南、名錄及目錄索引等出版品。 (二)連續性出版品:指公報、年報、統計報告及其他定期或不定期連續 性出版之政令宣導、學術性研究成果報告及技術性推廣服務等刊物 。 (三)電子出版品:指磁片及光碟等出版品。 (四)其他非書資料:指地圖、視聽資料及縮影資料等出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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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之統籌專責單位為本府計畫處,負責建立出版品管理制度,輔 導各機關出版品管理及查核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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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府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應指定出版品專責管理人員,辦理出版品之 申辦統一編號、分發、寄存、銷售等相關作業並定期管理維護。 各機關專責管理人員名單應知會本府計畫處,人員異動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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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機關編印出版品,其有關出版品統一編號及基本形制規格,應依行 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政院研考會)訂頒之政府出版 品統一編號作業規定及政府出版品基本形制注意事項規定辦理,其流 程如附表。 出版品印製前,各機關專責管理人員應使用研考會建置之政府出版品 網(GPNet) 申請統一編號(GPN), 統一編號取得之後,應將出版 品之封面、版權頁、目次頁、序言等書目資料影本各一份,傳送國家 圖書館國際標準書號中心,申請國際標準書號(ISBN),出版品預行 編目(CIP) 或代轉申請國際標準期刊號(ISSN)。連續性出版品並 應於每期出刊後,上網更新最新出版年月及最新卷期資料;停止出刊 時,應加註停刊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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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機關出版品印製前,有關著作人之認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及著作 權之授權利用,應依著作權相關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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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出版品各類編號及應於封面、書脊、封底、書(刊)名頁、版權頁等 記載之事項,應依政府出版品基本形制注意事項規定印製或載明於出 版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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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出版品印製前應先就分發、銷售、寄存、庫存等所需數量妥為預估。 印製紙本時,除有特殊原因不宜採行電子檔儲存外,應同時要求承印 廠商提供可攜式文件格式(PDF 檔)及全文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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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出版品出版後,專責人員應依政府出版品寄存服務作業規定分送各寄 存圖書館一份,並使用政府出版品網登載寄存分送紀錄,以供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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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機關出版品印製完成後,除依有關法令分送外,並應辦理下列分送作 業: (一)函送行政院研考會 及國家圖書館各二份。 (二)函送行政院秘書處及立法院國會圖書館各一份。 (三)函送行政院研考會指定之寄存圖書館一份。 (四)函送本市文化局圖書室二份寄存。 (五)函送本府計畫處二份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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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機關出版品除性質上不宜者外,應儘量公開銷售,並應依政府出 版品銷售作業規定,自行定價銷售或委託代售,委託代售之酬金不 得超過出版品定價之百分之四十,銷售款項應悉數繳交市庫。並得 提供行政院研考會洽定之政府出版品展售門市統籌展售;如需加印 ,得授權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辦理加印展售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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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出版品應註記定價或工本費。出版品之定價,以印製成本為計算基 礎,得視版稅管銷費用、委託代售費用、倉儲運費及特殊使用目的 等因素考量增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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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各機關應就每種出版品自行控存至少五份,如有原始電子檔或轉製 不同格式電子檔亦應保存。控存量以外之出版品保存期限為五年, 逾期經簽准後,得減價出售、贈送或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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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各機關出版品之執行成效,本府計畫處得不定期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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